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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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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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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8-27生效日期:2024-08-27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行业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基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以及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本指引所列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应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是指未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不能立即改正的风险隐患。

  第四条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应当根据场所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通用条款;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重点场所,还应根据行业特点选择分类条款。

  第二章 通用条款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实施重点整治。
  1.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锁闭、堵塞、占用,无法当场整改;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在紧急情况下不易打开,需要使用工具才能从内部打开。
  2.人员密集场所外窗设置防盗窗、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设置居住场所且住宿人员三人及以上。
  4.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值班人员并持证上岗;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动火作业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人员密集场所、高层民用建筑门厅、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
  6.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
  7.高层民用建筑或大型商业综合体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地下建筑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8. 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板房或作为隔断、顶棚;内部装修装饰采用大量软包、仿真“绿植”及“树木”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易燃可燃材料。
  9.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
  10.建筑之间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固定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操作。
  11.其他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三章 分类条款

  第六条 本章所列场所除适用通用条款外,还应当按照场所类型适用分类条款,存在对应情形之一的,应作为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实施重点整治。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1. 幼儿园和培训对象为12周岁以下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四层及以上;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时仅设置一个疏散门。
  2.每个楼层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非儿童活动场所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大于75m2仅设置一个疏散门。
  3.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4.夜间实施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未结合住宿人员数量、教职工值班安排制定专门的夜间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夜间值班值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条 医疗机构
  1.住院病房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高层病房楼未按规定设置避难间。
  3.医疗建筑中治疗室和病房建筑面积大于75 m2,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4. 未落实夜间消防安全管理和对行动不便人员疏散管理要求,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

  第九条 养老机构
  1. 每个楼层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老年人活动用房建筑面积大于50m2,仅设置一个疏散门。
  2.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老年人活动用房布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单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200m2或使用人数大于30人。
  3.养老机构未按规定设置避难间。
  4.老人居室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5.未针对特殊服务对象、夜间重点时段等,制定专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为失能失智老人配备轮椅、担架、自救呼吸器、疏散斜坡等设施设备。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设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m2。
  2.场所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冷焰火。

  第十一条 剧本娱乐场所
  1.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未落实“一键开灯、一键解锁”安全防范措施。
  3.场所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冷焰火。

  第十二条 宾馆
  1.建筑层数超过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m2,每个楼层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
  2.餐饮区域建筑面积大于 1000 m2:厨房与其它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厨房内排油烟罩及管道未落实每季度清洗不少于一次的要求;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未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三条 餐饮场所
  1.建筑层数超过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m2或第二、三层人数之和超过50人,每个楼层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
  2.餐饮区域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厨房与其它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厨房内排油烟罩及管道未落实每季度清洗不少于一次的要求;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未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3.单、多层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出气管道未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专用房间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4.储存、使用闪点小于60℃的液体醇基燃料。

  第十四条 商场、市场
  1.擅自将地下车库变更为商铺或仓库。
  2.地下商场违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
  3.商场、市场内部仓储、冷库与其他经营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
  4.用餐区域、开放式食品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加工食品。

  第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
  1.在用于安全疏散的有顶步行街、中庭、下沉式广场内设置商业摊位、游乐设施。
  2.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电影院、娱乐场所、商场等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未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
  3.综合体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商户未制定分预案和专项预案,未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志愿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1.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为保温材料。
  2.场所内设施设备、管道采用易燃可燃的防冻包裹材料。
  3.液氨制冷机房、制冷控制室与其它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七条 劳动密集型企业
  1.擅自改变场所使用性质,增大火灾危险性:丁戊类厂房仓库用作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丙类厂房仓库;丙类厂房仓库用作甲、乙类厂房仓库。
  2.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从业人员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厂中厂、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1.擅自改变场所使用性质,增大火灾危险性:丁戊类厂房仓库用作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丙类厂房仓库;丙类厂房仓库用作甲、乙类厂房仓库。
  2.不同独立单位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
  3.未按要求安装一键警报装置,不能实现一键报警、全员疏散。
  4.未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
  1.在非指定安全区域内烧纸、焚香、使用燃灯。
  2.电气线路直敷布线,配电箱未设在库房外;临时布置的活动场所现场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敷设、连接不规范。
  3.展位设置和展台、展柜、展品的摆放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1.未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2.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层数超过三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层数为三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时,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
  3.在建工程内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4.临时宿舍、办公用房使用电炉、 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
  1.在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库,且架空层未与公共门厅、安全出口、内天井等处进行防火分隔。
  2.在内天井内违章搭建并放置可燃杂物。
  3.高层住宅小区管道井、电缆井防火封堵不到位。

  第二十二条“九小场所”
  1.在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2.场所未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从业人员不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1.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儿童活动场所,是指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幼儿园的儿童
  用房,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学用房。
  4.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所列情形与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或未列全尽时,应以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正式表述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江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27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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