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21〕48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08-12生效日期:2021-08-1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3.5 省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监测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8.2 约谈整改

  8.3 责任追究

  8.4 工作总结

  8.5 褒扬激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省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省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民协同、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安全扑救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省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和省公安厅、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省森防指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必要时,省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省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指导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等;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省应急管理厅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省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省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省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职责按机构改革意见、“三定”方案和《浙江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2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省森防指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5 省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省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省森防指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并通报省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业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防扑火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伤员转运救治;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林火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修复受损公网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扑火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军队工作组。由省军区牵头,省应急管理厅、武警浙江省总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参加省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挥,保障驻浙部队与省森防指建立对接。

  8.专家支持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9.灾情评估组。由省林业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12.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扑火救灾宣传等工作,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等。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参与火情早期处理和火灾扑救协助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1.跨设区市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省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市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2.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扑火时,报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实施。

  3.调动长三角地区及周边其他省份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按照相邻地区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协调。

  4.需要调动消防救援机构增援扑火时,按消防救援力量调度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5.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公安、林业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视情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省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2)黄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橙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4)红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视情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当地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靠前驻防。

  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视情加大巡护范围和频率。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监测

  省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省静止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地核查,并于1小时内反馈热点情况。通过远程视频监测、地面巡护、无人机、高空望以及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巡护,实施森林火情监测,及时发现火情。

  5.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县级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指定受理机构。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防指办公室向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国家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林业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履行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和林业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林业部门应加强对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3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3.1 扑救火灾

  根据需要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支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植被、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被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3.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3.5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 发布信息

  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3.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留守队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3.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4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设区市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

  6.4.1.1 启动条件

  ①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③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④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1.2 响应措施

  ①省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

  ②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协调相邻地区专业防扑火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应急支援;

  ③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④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4.2 Ⅲ级响应

  6.4.2.1 启动条件

  ①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③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4.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省森防指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②根据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省森防指协调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根据需要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扑救;

  ③省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扑火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④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⑤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4.3 Ⅱ级响应

  6.4.3.1 启动条件

  ①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③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4.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省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视情设立省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

  ②省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③根据需要增派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跨区域支援,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扑救;

  ④根据需要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扑救工作。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派联络员到省森防指办公室参与调度联络工作;

  ⑤根据省森防指办公室通报的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势蔓延趋势等信息,省气象局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⑦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⑧协调媒体做好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⑨根据实际需要,向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6.4.4 Ⅰ级响应

  6.4.4.1 启动条件

  ①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

  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③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④省内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由省森防指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由省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由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4.4.2 响应措施

  省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场所全要素运行,由省森防指指挥长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省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省森防指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织火灾发生地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②增调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③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④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⑤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⑥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⑦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⑧根据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6.4.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条件。

  6.4.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省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地区。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和携行装备的运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7.2 物资保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将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纳入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应急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给予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调查评估组,及时对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森林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严惩火灾肇事者,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负责,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负责,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负责。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评估。

  8.2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所辖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省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可直接组织约谈。

  8.3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4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森防指向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政府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5 褒扬激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省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3年不少于1次。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22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风险防范合规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