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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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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办字〔2024〕47号

颁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10-20生效日期:2024-10-20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修订后的《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菏政办字〔2023〕24号)同时停止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19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菏泽市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台、菏泽日报社、菏泽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菏泽分公司、中国联通菏泽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菏泽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机构职责。

  1.市应急工作小组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组织修订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县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省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职责: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应急工作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指导各县区启动和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县区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各县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教育和体育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指导和督促本市教育机构做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公安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全市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并组织执行;按照不同级别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措施,并达到预案要求的限行范围;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各类车辆的查处力度;负责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参与督导检查。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建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台账,实施动态化管理;负责落实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防控措施;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措施;参与督导检查。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市城管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餐饮服务业油烟的污染治理;负责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下落实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加强对渣土、垃圾运输等车辆的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措施;参与督导检查。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8)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共交通力量,加大公共交通运载能力,并制定具体交通运力调度方案;负责职权范围内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及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施工工地防控措施;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措施;参与督导检查。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卫生健康委: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提供重污染天气健康咨询;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编制、修订《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参与督导检查。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市气象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2)菏泽日报社、菏泽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菏泽分公司、中国联通菏泽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菏泽分公司:利用本单位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按市应急工作小组要求及其他成员单位工作需要,向社会无偿发布需公众知晓和采取措施的相关信息。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3)菏泽供电公司:负责全市电力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工业用电量下降值的统计,并汇总上报全市用电量下降值。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辖区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市应急工作小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指令。完成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监测预报。

  1.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利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提出预警建议。

  (三)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2.发布程序和方式。当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国家、省发布的预警通知时,按照上级指令执行。

  当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黄色预警由副组长批准,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组长批准。通过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书面形式发布预警信息或通过会议形式集中部署发布,并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等情况。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工作小组按照本市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市应急预案、县区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实施方案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应急响应时,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各县区、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市应急工作小组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引导企业对标行业先进,主动提升环保绩效等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原则上,各行业A级企业应达到国家级标杆水平,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等均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准,由国家审批;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应达到省级标杆水平,各项指标应达到本省领先,由省级审批。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结合各县区减排和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区应结合企业工艺水平、燃料或能源类型、末端治理技术、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治理水平、监控管理水平、运输方式、工业附加值等多方面因素,制定更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减排措施,确保科学公平有效。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源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扬尘源严格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源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扬尘源严格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源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扬尘源严格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市应急工作小组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工作小组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在5月底前报送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工作小组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应急工作小组要加强统一指挥,强化调度督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求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市应急工作小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及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五)通讯与信息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医疗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的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物资储备和应急调配机制。

  (七)宣传保障。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宣传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市应急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七、应急演练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响应期间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加大督导力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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