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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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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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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办字〔2023〕25号

颁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7-08生效日期:2023-08-0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已经2023年7月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分行业负责的原则。菏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指导监督全市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区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治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章 挂牌督办程序

  第六条 市安委会对本市范围内下列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省级及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我市督查巡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各县区督查巡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
  (三)整治难度大,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难以自行组织、督促落实整改,确需提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四)已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未在规定期间内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
  (五)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媒体曝光、明查暗访等途径获悉,并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六)市安委会认为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七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并对以下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本行业(领域)特点突出、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或者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重大隐患;
  (三)已由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八条 各县区安委会或者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发生在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可以自行组织、督促落实整改的重大隐患。县区安委会与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对于挂牌督办的层级分工,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研究确定。

  第九条 市、县区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应制作《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名称、具体位置、行业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具体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十条 挂牌督办具体期限由挂牌督办单位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整治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挂牌督办销号。

  第十一条 市、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台账,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规定报送上一级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章 重大隐患治理

  第十二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接到《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现场处理措施等执法文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隐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视情况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停止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重大隐患现状风险评估,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的原则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将重大隐患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实现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信息化;
  (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开展验收工作;
  (五)重大隐患治理审查验收合格,经挂牌督办单位批准核销后,应准予生产经营单位复产复工、解除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下列重大隐患,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治理:
  (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破产后存在的重大隐患;
  (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隐患。

  第四章 挂牌督办销号

  第十四条 重大隐患销号采取自下而上、条块管理、逐级审核批准的办法。
  (一)申请验收。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及时向被挂牌督办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
  (二)现场复核。被挂牌督办单位收到整改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经确认完成整改的,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申请。
  (三)审查批准。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受理解除挂牌督办申请,采取资料审查或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满足销号条件的,依法予以销号。对重大隐患整改销号资料分类梳理,建立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在督办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由被挂牌督办单位向挂牌督办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督导巡查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市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发函提醒、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等措施。

  第十七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在治理过程中,因隐患管控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办理督办事项中弄虚作假、未依法履行职责、放任生产经营单位“带病运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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