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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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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清府办函〔2024〕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2.2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县(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2.4 专家组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3.1.2 响应启动

  3.1.3 现场处置

  3.1.4 处置措施

  3.1.5 社会动员

  3.1.6 区域交流

  3.1.7 响应终止

  3.2 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机构保障

  4.5 交通保障

  4.6 信息化保障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附则

  附件

  1.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2.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3.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远市内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以及需要市级支持的一般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本预案指导县(市、区)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编制;指导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清远市内一般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党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事件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通过建立信息报告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伤害;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4)依靠科技,科学处置。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提高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5)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6)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组织体系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县(市、区)各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专家组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等级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和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组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市领导协调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红十字会,清远军分区保障处,清远海关、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武警清远支队、市气象局、清远海事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

  2.2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慢性病防治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中心血站、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市卫生健康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等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市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2.4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局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及医院急诊科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任务;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负责伤员的接收并给予处置、救治;市中心血站负责突发事件救援期间的血液供应与血源组织;各级精神卫生机构做好伤员及家属、救援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危害因素检测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3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事件通报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群死群伤报告后,要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1.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或发生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2),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必要时,按程序报请上级支援,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或发生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必要时,按程序报请上级支援,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或发生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市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市领导小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请省有关部门支援,并及时通报有关地市。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相应县(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统一组织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市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应按照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启动本地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领导小组的应急响应等级。

  3.1.3 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4 处置措施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红色、黄色、绿色、黑色标示危重伤、重伤、轻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分类标志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便于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及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转送、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进行科学总结和深入研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最大程度预防和减轻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4)心理危机干预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伤病员、遇难者家属、救援人员及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1.5 社会动员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1.6 区域交流

  加强与市外相关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交流。

  3.1.7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 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个人在未经有权发布机构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相关信息。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航空医疗救护等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系统内及跨部门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医疗救治费用等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各类保险机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的伤亡人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3 物资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落实面向社会层面的物资储备工作。

  4.4 机构保障

  各县(市、区)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筹下,有规划地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市和各县(市、区)可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并完善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4.5 交通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护车辆、交通工具。

  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海事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必要时协调航空、铁路等部门,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 信息化保障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建设完善卫生健康资源数据库、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共享。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平台,加大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是指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驻清部队卫生机构等。

  6.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6.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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