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范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监测数据统计和有效性判定等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定(试行)》,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何劲
电话:(010)65646245
附件: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定(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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