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已废止)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浙环发〔2023〕33 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8-09生效日期:2023-09-0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12月31日被《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24〕67号)废止,自2025年2月2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予以发布。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和本清单所列项目外,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生态环境部审批ZJSP64-2023-0010项目外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应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本级办理。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舟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辖区内本清单第一项中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金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义乌辖区内本清单第一项中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
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不同行业或者项目类型对应的环评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按照最高级别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9月9日起实施。《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5〕3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附录: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9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汽车加氢站运营隐患排查导则(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江苏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T/CCSAS 005-2019)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本市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
同行业相关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黑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