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鉴于国务院公布的《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江府〔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符,按照《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章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另外,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同时决定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2月7日。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