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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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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府办〔2024〕9号

颁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12-20生效日期:2024-12-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可能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核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其他相应的预案。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明确部门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

  属地为主: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主体,事发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现场评估,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分类管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能够针对性地应对不同情况。

  分级响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1.5 环境风险分析

  随着我市工业企业的蓬勃发展,涉及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断增多,日常管理要求、管理难度不断升级,产生较大的风险隐患,部分企业风险意识不强,对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管理较为疏忽,容易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的工程中发生危险品泄露、易燃易爆危险品燃爆等环境风险事故,存在潜在风险隐患。

  近年我市新增2个化工类工业园区:珠西新材料集聚区、江门市(鹤山)精细化工产业园,园区内企业在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交通运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易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存在一定区域性环境风险。此外,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产业园企业使用的物料较多为强酸、强碱、重金属盐,这些物料以及电镀废液等均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和毒性,属具有风险事故的危险源部分。

  部分企业环境应急防范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人员难以满足应急工作需要;部分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相对落后,污染防治能力相对不足,运行管理中可能出现异常或非法排放;部分产生危险废物企业非法处置等导致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企业排污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因气象、区位、累积性污染共同作用的综合因素也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防范困难、应对复杂。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下设机构,负责统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国家、省已成立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工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江门海事局、市水文局、武警江门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市保险行业协会、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分析、研究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统一指挥、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解决事件现场及外围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组织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构建科学有效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负责编制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全权负责应对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应对处置,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涉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协调做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我市新闻媒体机构,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

  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肉禽蛋奶果蔬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和调查巡视,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动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敏感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市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捐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市司法局:推动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普法宣传,为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进行法律研究。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资金,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海洋灾害观测预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下水管网资料,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公路、水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市、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配合制定市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配合做好因养殖污染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

  市商务局: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对事故造成伤残、中毒的送医人员做好诊断、治疗和统计工作,同时协调事发区域卫生防疫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宣传和环境应急安全教育。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协助主管部位发布预警信息和公益广告宣传;配合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做好基本生活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以及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及相关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或参与城市供水、用水、排水,以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下水管网资料。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江门海事局:负责辖区交通运输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水上环境监测等活动提供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市水文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所需水文信息的监测,水文数据的收集、处理。

  武警江门市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根据事故灭火救援发展态势,协助提出消防废水防控的意见建议,协助开展下游污染水体应急处置工作。

  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保险行业协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城市的制水和供水安全。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 基层单位环境应急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应对。

  相邻地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特点,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环境风险企业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提高风险意识;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按需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珠西新材料集聚区、江门市(鹤山)精细化工产业园、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产业园等化工、电镀产业密集型园区,应落实好园区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据园区规划环评中事故风险评价体系中的风险识别因子、事故类型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做好园区内企业应急培训,组建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组织先期处理,科学应对,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消除环境污染。

  2.5 环境应急专家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环境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研究制定环境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环境风险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隐患,落实环境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环境风险点和危险源,督促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不断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泛珠三角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积极与相邻地市、毗邻地区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应急救援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合作,提高区域应急管理能力。

  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密集型产业园区的应急响应能力,应在产业园区基础上建设环境应急联防联控体系,建立紧密协同、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尽最大可能削弱环境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建立区域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将重大环境风险源、应急预案、物资储备、人员调度等信息纳入应急系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区域性环境安全应急救援物资相互调配。加强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对重大环境风险源建立综合性防控工程设施。依托园区、大型企业和社会专业应急机构,建立政府、企业、园区与社会相结合的综合性、专业化的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信息获取和共享机制,科学研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执法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海事、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2.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2.2.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2.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县(市、区)的生态环境部门。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其他相关地区。

  3.2.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产业园区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政府。

  3.3.2响应启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1)一级、二级响应

  初判符合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根据《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启动一级或二级响应后,启动市级一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市级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实施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2)三级响应

  初判符合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根据《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生态环境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启动三级响应。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生态环境厅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省级部门联合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保持与事发地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请求事发地周边地市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四级响应,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根据《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生态环境厅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四级响应。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在省生态环境厅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保持与事发地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根据本预案7.1的相应分级标准确定,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根据需要提级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3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事故发生在园区内或涉及园区内企业的,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配合事故调查。

  3.3.4 指挥协调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3.3.5 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

  3.3.5.1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应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与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3.3.5.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3.5.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辅导。

  3.3.5.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3.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3.3.5.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与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3.5.7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信息发布机制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事件信息、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务必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舆情应对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或舆情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避免群众恐慌和带来社会不稳定。

  3.3.6 社会动员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3.7 响应结束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3.4 后期工作

  3.4.1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事件总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完善环境应急长效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办法执行。

  3.4.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调查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调查结论相关信息。在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3.4.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按规定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4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

  4.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实施中涉及人民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4.3 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人民政府采购与人民政府补贴相结合,利用社会资源,探索多样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建立市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应急监测设施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及防护装备能力建设和物资储备。

  4.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运输保障。

  公安机关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4.5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4.6 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市生态环境局依托省生态环境厅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环境应急指挥作战、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7 保险制度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府办〔2019〕25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7.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2 市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市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7.2.1 综合协调组

  (1)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2.2 污染处置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江门海事局、武警江门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等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7.2.3 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7.2.4 应急监测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广东省江门生态环境监测站,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江门海事局、武警江门支队等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供决策依据。

  7.2.5 医学救援组

  (1)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7.2.6 新闻宣传组

  (1)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2.7 社会稳定组

  (1)组成: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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