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3月13日
随州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全面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人民政府组建的以政府专职消防员为主体的,专职从事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队伍。
第三条 各地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综合保障,严格考核督导,扎实推进落实。
第四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机构编制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第二章 队伍职责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二十四小时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完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日常训练,定期组织演练;
(二)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火灾预防工作,熟悉责任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台账资料,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指导调度辖区内微型消防站;
(三)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消防文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政治教育、队伍管理、消防监督执法、火灾调查、后勤管理、公勤车驾驶等工作;
(二)配合做好接警调度、档案整理、媒体宣传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九条 各地应根据城乡建设消防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根据队站类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7〕75号)配备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十条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科学编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计划,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按照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四)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及以上文化程度,有运动特长、技术专长(如B2驾驶证)及部队退役士兵学历可放宽至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志愿加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辞职、辞退、开除的除外)人员录用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考核合格可免试用期。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法纪教育,大力开展消防职业文化建设,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认同感。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依职设岗、职责明确、比例均衡的原则,科学设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岗位、职责和结构比例,明确各岗位最低任职年限及晋级条件,统一管理要求。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分为管理类和技能类,其中管理类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岗位等级内可细化设档,与薪酬待遇挂钩,在部队任职班长及以上职务的经档案核查和组织考核合格后可任职与职务相对应岗位。技能类岗位分为接警调度、档案整理、应急通信、教育管理、战勤保障、公勤车驾驶、财务会计、财务审计、消防监督执法、火灾调查、媒体宣传等岗位。
第十六条 鼓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专业资格。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奖励体系,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选全国119消防奖。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待遇、奖惩晋级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根据违法违纪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特点,坚持战斗力标准,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完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机制,强化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并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跟班轮训。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逢晋必考,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等级逐级晋升,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时间、内容和考核要求,严格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于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薪酬标准应结合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确保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按随州市住房补贴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健康监护,每年组织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作机制,可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消防救援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应积极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退休条件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但需要安排退出的,对表现优秀的专职消防员可培训后推荐就业。政府专职消防员辞退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辞退补偿标准予以相应补偿。
第六章 优待抚恤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标准,享受看病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游览、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在子女入学教育方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
第二十九条 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参照随州市人社部门相关标准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鼓励各地按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公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人员招录、考评方式及考评结果运用等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