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3日
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夯实我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改善市域水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2024年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方案》《陕西省水生态环境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延安市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延安市碧水保卫战2024年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考核因子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挥发酚和石油类因子。
第三条 污染补偿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共同实施。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提出污染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提供考核断面的水量数据。
第四条 各县(市、区)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挥发酚和石油类月平均浓度低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不缴纳污染补偿资金。当相关县(市、区)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挥发酚和石油类月平均浓度高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相关县(市、区)应向市财政局缴纳污染补偿资金。污染补偿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超标0.5mg/L缴纳25万元,氨氮每超标0.1mg/L缴纳25万元,总磷每超标0.01mg/L缴纳30万元,高锰酸盐指数每超标0.1mg/L缴纳5万元,五日生化需氧量每超标0.1mg/L缴纳5万元,pH值小于6或大于9缴纳50万元,挥发酚每超标0.001mg/L缴纳5万元,石油类每超标0.01mg/L缴纳10万元,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高锰酸盐指数不足0.1mg/L的按照0.1mg/L计算,总磷、石油类不足0.01mg/L的按照0.01mg/L计算,挥发酚不足0.001mg/L的按0.001mg/L计算。
第五条 各县(市、区)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以市环境监测部门手工监测并正式发布数据进行确定。对各考核断面有自动监测站的,以自动监测数据月均值替代手动监测数据进行补偿资金核算。当上游城市来水水质超过其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在核算下游城市出境水体污染物浓度时,应扣除上游来水水质的污染物超标部分。
第六条 在对各考核断面主要因子浓度进行补偿核算的同时,对各断面按照单月水质类别超标和年度水质指数变差超过5%的进行补偿资金扣缴。水质类别采用单因子评价法确定,水质指数以断面所有监测项目年均水质指数计算。各断面单月水质类别和年均水质指数以国家公布数据、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数据、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数据为准,优先考虑使用国家和省级数据。
第七条 单月水质类别超标扣缴资金计算办法为断面水质类别超标档数乘以缴费标准,当出现劣Ⅴ类断面时,断面扣缴资金为断面水质类别超标档数乘以缴费标准乘以2。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断面超标扣缴资金=(当月水质类别-水质目标类别)*缴费标准。
劣Ⅴ类断面扣缴资金=(6-水质目标类别)*缴费标准*2
断面缴费标准为100万。
年度扣缴资金为单月扣缴资金加和。
第八条年均水质指数变化扣缴资金计算办法为,以考核断面前三年的平均水质指数为控制目标,年均平均水质指数变差大于5%的,每超出0.1%缴纳5万元,不到0.1%的按0.1%计算。
第九条 各县(市、区)考核断面的水质按月监测数据进行统计,污染补偿资金按季度为单位进行核算、以年度为单位予以结算。市生态环境局在每月10日前,核定出上月各县(市、区)考核断面的污染物监测浓度和水质类别;每季度15日前,核算出上季度相关县(市、区)应缴纳的污染补偿资金,每年12月30日前核算出全年相关县(市、区)应缴纳的污染补偿资金,并将结果告知市财政局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 污染补偿资金的60%用于全市的污染物治理补偿,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前按照市政府审定的污染补偿资金使用方案,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由相关县(市、区)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减排工程、群众饮水安全工程等水污染防治项目,不得用于平衡财力。
第十一条 污染补偿资金的40%用于奖励工作力度大、水质改善明显的相关县(市、区)。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区域内污染企业关闭补偿、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等方面。奖励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商市财政局提出,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通过市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获得的污染补偿资金具体数额,需依据其考核断面出入境水质的污染程度和全流域征收的污染补偿资金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可对异常数据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剔除或修正申请。各县(市、区)需在反馈监测结果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存疑数据提出申诉,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监测结果;不能提供相关申请佐证材料的,不予修正或剔除异常数据。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时,应于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数据剔除申请。当实施有利于水环境改善和桥梁建设、河道清淤、堤防建设等重大民生项目时,应在项目开工前 1个月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数据剔除申请。申请佐证材料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如图片、气象数据、水文资料等);实施项目工程应提供批复文件、实施计划、开工许可等相关资料。相关佐证材料提交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确定是否剔除受影响月份的超标数据,若佐证材料不清晰、不充分、不完整、申请剔除理由不属于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则不予剔除。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相应的污染治理和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废止。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延政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市、区)考核断面位置及浓度、类别控制指标.docx
2.县(市、区)考核断面水质指数控制指标.docx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