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粤府函〔2025〕23号文公布的四类最低工资标准,即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小时。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和支付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