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 26 日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切实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根据《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实施区域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具体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过期药品、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主要是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及剩饭剩菜等,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及新鲜的绿化细碎废弃物,各类水库、湖泊产生的水植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推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四级联动,构建党建引领垃圾分类共治共建、互联互动工作格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乡镇)应当至少配置1名管理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社区(网格)至少配置2名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小区按每300-500户配置督导员和志愿者各2名,督导员经培训后上岗。
第二章 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
第七条 待开发建设地块出让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作为居民小区、商业办公等建设工程的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地块规划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政府指定单位管理。
新建、改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列入规划行政许可豁免清单范围,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组织选址,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建设或改造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小区公益设施予以新建或者改建。
第八条 未交付产权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设施的配套建设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标准配套建设垃圾集中投放点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原规划方案中未体现配建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配建方案进行设置。
(二)区级住建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新建住宅小区交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出具体名单报送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并通知相关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新建住宅小区交付时间和项目情况,负责办理开发建设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申请。
(三)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交付前完成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设施建设、影响合同约定交付的,开发建设单位向属地政府作出说明和承诺,并限期完成建设。
第九条 已交付产权小区需新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设施,或已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需要改造,可以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程、城市更新等项目的,计入改造更新成本,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费用纳入区级财政支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二)居民小区应根据居住、服务半径、垃圾日产量等,综合考量高层、多层、别墅等不同情况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不应过密或过疏,原则上每300至500户设置一处,通常设置在楼幢之间,既要考虑风向,又要位置合理,便于投放、利于收运。
(三)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根据实际产生垃圾量设置分类投放口,并配备足量的垃圾桶,以满足居民分类投放需要。对有条件的,可设置消毒除臭系统,配备管理间、存储区域等。
(四)鼓励采用密闭清洁屋的形式设置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投放点需因地制宜建设密闭框架结构垃圾房,面积在10-30平方米左右,外观设计应与小区现有建筑风格相适应,房内实现地面硬化,有完善的通风、通电和上下水设施,配备照明设施、洗手池、垃圾桶冲洗池、灭蚊灭蝇设备、毒饵站、灭火设备、监控设备、电子宣传屏及宣传栏等。
(五)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建成后,小区道路及楼道口设置的垃圾桶应当逐步取消,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垃圾桶中转贮存房和装修垃圾贮存点,同时积极探索垃圾地下管道收集模式。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环卫设施竣工验收环节,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进行验收,街道(乡镇)参加验收。
第十一条 推动交通枢纽、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等场所依法落实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合理设置分类收集点,改善公共场所分类质量。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在未封闭的小区以及沿街店面、背街小巷等开放式场所,设置简单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探索实行定时定点、上门收集等措施。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建成后,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管理考核规定,落实投放点管理责任,保证投放点设施设备完好、使用运行稳定。
第十四条 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各地要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畴,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应当因地制宜配置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费用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推动生态设计,提高产品可回收性。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标识制度,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垃圾分类标识。
鼓励和引导实体销售、网络销售、餐饮外卖等企业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避免过度包装。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邮件快递包装管理办法》,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推进邮政业生态环保绿色发展。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十八条 落实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
第十九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单位倡导“光盘行动”,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二十条 鼓励公共机构在垃圾分类源头减量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速推动无纸化办公。
第二十一条 供销部门应当推动完善废旧物资、电子产品等各类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建设,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进行回收处理。支持各地建设集中分拣处理中心。
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预处理能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支持开展“互联网+回收”模式,设置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模块。
第四章 分类收运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按照市、区分级负责和垃圾分类转运的要求,市区餐饮服务、单位供餐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市级招标企业上门收集,实行公交化直运模式。
家庭厨余垃圾、其他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区级负责前端分类收集运至转运站中转或直接运至终端处理厂处置,市级负责转运站至终端处理厂的垃圾分类运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要及时清运,根据产生量适当增加清运频次,确保日产日清。转运站及末端处理场所应根据分类收集转运需求,同步调整开闭站时间。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负责改造升级现有垃圾转运站或新建大型垃圾转运站,提高建筑、设备等密闭性能,有效处理臭气、渗滤液,配足配齐全密闭、低噪音、标识规范的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建成与终端处置能力相匹配的中端转运体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有害垃圾收集暂存转运体系,在本辖区内至少设置一处有害垃圾集中暂存场所,将有害垃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废弃油脂等厨余垃圾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水平。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结合实际,探索装修及大件垃圾回收利用模式,建设满足辖区处理需求的装修及大件垃圾处理场所,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短板。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七条 强化媒体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公益宣传,开展正面引导与舆论监督。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突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商业中心、公交车站等地点,充分利用垃圾分类宣教基地、垃圾分类科普场馆、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口袋公园、主题长廊等场所,大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纳入管理公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长效机制,组建垃圾分类宣教讲师库,通过采取全员培训、集中培训与送教上门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县区、街道(乡镇)以及行业单位培训覆盖面,做到生活垃圾分类人人应知、人人应会。
第三十条 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文明办等单位优势,开展学校、家庭、社区互动实践活动,合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内容,通过文明校园创建等方式,依托各级少先队、学校团组织等开展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动员家庭参与。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社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青少年志愿服务队。
第三十二条 推动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志愿体系。广泛动员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公共机构干部职工志愿者等参与垃圾分类,培育形成垃圾分类志愿服务稳定力量,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和公益活动。鼓励现有各类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行业监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约,充实社会监督员队伍。
第三十四条 畅通公众监督渠道,通过公开监督电话、开通微信举报等方式,鼓励群众和社会各方举报混投、混运、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等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街道(乡镇)、社区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居民小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的现场抽查力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指导,加强对环卫收运作业、分类处理企业专项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监管考核平台,整合构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全过程数据化、可视化、信息化支撑应用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全链条监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交付质量的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行“拒绝收运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的倒逼机制。组织专项执法集中行动,逐步形成常态化执法机制。建立居民小区、单位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分类收运作业企业的双向监督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在生活垃圾减量和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履约履职情况作为物业服务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和志愿者桶边劝导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规范管理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对物业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翻捡、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相关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第三十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税务部门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杠杆,逐步探索对非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按量计费。
依法依规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积极探索建立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十条 商务、邮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快制定激励相关行业减少过度包装、一次性用品消耗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控制生活垃圾总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