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1-01-31生效日期:2011-03-01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长期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审
批管理,规范规划编制程序,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协
调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县规划、特定经济区域规划、重点行业和领
域专项规划等中长期(5年及以上)规划的管理。城市总体规划
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天津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及5年以上规划纲要),由市人民政府报请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下列规划: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重大基础
设施建设规划;
  (二)土地、水、海洋等重要资源开发保护规划;
  (三)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规划;
  (四)公共安全规划;
  (五)特定经济区域规划;
  (六)科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规划;
  (七)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规划;
  (八)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
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规划:
  (一)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二)除区县规划和特定经济区域规划以外的一般性区域发
展专项规划;
  (三)除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外的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四)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专项规划等。
  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六条 区县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并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区县规划应与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区县中长期规划编制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需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中长期规划,
编制前要履行立项程序,由规划编制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规
划编制方案,包括:编制依据、目的、作用,规划的范围、规划
期,规划完成时间及批准部门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第四
条、第五条规定进行立项审批。未提出规划编制方案的,不予立
项。
  第八条 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中长期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
组织论证和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中长期规划,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组
织论证,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九条 规划编制部门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
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第十条 应与其他规划相衔接的规划,规划编制部门要将规
划草案发送有关部门进行衔接,未经衔接的不得申报批准和实施。
  依法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需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
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
市政府文件形式批准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实施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市发展改
革委名义或与规划编制部门联合发文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规划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2016年 2月29日
废止


同地区相关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扩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酸碱交替固定床过氧化氢生产工艺改造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要点(试行)》的通知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评估指南(T/CCSAS 011-2021)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