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府〔2006〕50号 印发《肇庆市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肇庆市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河道采砂和河道疏浚活动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保障河道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省管河道(指西江和北江)和市管河道(指新兴江、绥江、贺江)范围内的采砂(包括挖砂、采石、取土等)和河道疏浚(航道部门为确保航道安全畅通而采取的维护性疏浚工程除外)及其管理活动。 县管河道的采砂和河道疏浚及其管理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西江河道肇庆段划分为以下执法管理河段: (一)广东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界至德庆县与封开县交界河段由封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 (二)德庆县与封开县交界至德庆县与高要市交界河段由德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 (三)德庆县与高要市交界至三榕水厂河段、贝水至金利河段由高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 (四)三榕水厂至羚羊峡西江发电厂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端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执法管理; (五)羚羊峡西江发电厂至贝水河段由鼎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 北江河道肇庆段郭苏洲到独河水闸河段由四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独河水闸至一村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肇庆高新区水利局负责执法管理。 市管河道以行政区域为界划分执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渔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采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等活动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由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航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航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在河砂可采区、航道疏浚河段、取土范围左右两岸设置明显铁皮制作的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为长5.0米,宽2.0米,写明可采区等的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的施工河段应成立现场管理小组,指定现场负责人,落实值班制度、登记制度和情况通报等三项制度。 第八条 在重点河段或禁采河段设置广告牌,加大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的宣传力度。 第九条 河道采砂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水行政执法、河道维护、建设和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计收。 第二章 河道采砂 第十条 河道采砂必须以《广东省主要河道采砂控制规划总报告》、《西江干流采砂控制规划报告》及有关航道整治规划等为依据。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和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制,河道采砂评审专家组应由水利、水文、航道、海事、国土资源、交通、渔政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专家评审意见供领导决策使用。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可采区、禁采区实行对外公示制,每年12月份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下年度河砂可采区、禁采区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招标投标制。采砂、卖砂作为一体进行招标投标,也可以采砂、卖砂分离后各自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应在采砂船的两侧悬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采砂许可牌”,方便监督和管理。 “采砂许可牌”用木(夹)板或铁皮制作,规格为1.3×1.0米,用反光油漆油刷,红底黄字,写上“××(市、县、区)砂许船〔200×〕1号、2号……”。 第十五条 采砂船只在禁采期内或禁采区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三章 河滩取土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原则上禁止取土,但应急抢险、防洪等的除外。 第十七条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的,应符合航道、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依照河道采砂管理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 取土申请人应当向主管该河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取土申请报告(包括地点、位置、长度、宽度、控制高程、取土数量、取土期限等); (二)测量平面图; (三)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实行有偿使用。必要时,可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河道采砂收费办法缴纳管理费。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取土申请人须按取土数量一次性缴清管理费。 第四章 河道疏浚 第二十二条 河道疏浚(包括清淤)必须符合有关航道整治规划,以确保防洪、堤围安全和河道航行安全及保护水生生态环境为前提。 第二十三条 河道疏浚必须进行立项和设计审批。 第二十四条 河道疏浚实行招标投标制。参加招标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河道整治所需要的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河道疏浚应当向主管该河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河道疏浚申请报告书; (二) 河道整治规划报告书; (三) 河道疏浚河段水下测量地形图; (四) 立项报告和设计报告书; (五) 交通、航道、渔政、海事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六) 淤泥处理及环保措施。 第二十六条 河道疏浚的淤泥、河砂必须按设计进行定点堆放,堆放场地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七条 河道疏浚出来的淤泥、河砂,应由按规定负责该河段执法管理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淤泥、河砂。 河砂数量超过1万立方米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拍卖,不足1万立方米的参照当期市场价进行处理,所有收入归同级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章 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省管河道西江、北江肇庆河段,同一条采砂船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采砂1次的,罚款10万元,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违反2次以上(含2次)的,视为情节严重,可没收采砂作业工具,罚款30万元;影响或危及堤围、航道安全的,除罚款30万元,没收采砂作业工具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的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取土的,初次被查处的,依法罚款5万元;第二次被查处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罚款10万元,并吊销《河道采砂(土)许可证》。 第三十条 进行河道疏浚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不按照审批要求进行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处罚,本实施细则无具体规定的,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