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9年第18号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经各单位组织申报,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下列2218名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的人员注册,特此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有异议,应当以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书面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靳晓颖,010-64463146、64898716(注册咨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附件:2009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第十四批)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09/1112/77532/files_founder_1560823597/1470212353.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