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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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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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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自〔2003〕254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3-09-15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环保自〔2003〕254号


各区县环保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依托本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本市各级环保部门在污染源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我局在全市现有污染源调查基础上,根据污染源排放量的大小和行业代表性,制定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市级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名单。

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名单分水、大气、固体废物三类。水环境市级监督管理企业为日排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直排地表水体的企业和服务于中心城区的污水处理厂;大气环境市级重点监督管理企业为电厂、自备电厂,20吨以上的锅炉,工业粉尘及工艺废气排放负荷80%以上的企业和垃圾焚烧厂;固体废物市级重点监督管理企业为危险废物产生量占80%以上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所示。市环保局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公布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名单。危险废物处置和辐射污染监督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2003年起本市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仍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对确定的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功能区划和总量控制要求,负责对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及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组织实施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工作;区(县)环保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区(县)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以所在区(县)环保局为主实施管理。区(县)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名单由区(县)环保局自行确定和公布。

各级环境管理、监察、监测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拟定具体监督管理计划,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形成监管、监察、监测信息资源共享,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新格局。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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