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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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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佳政办函〔2009〕13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2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佳政办函〔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切实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市委、市政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黑龙江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黑政办函〔2009〕12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政务工作规则》(佳政发〔2007〕6号)和《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佳政办发〔2006〕19号),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主体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范围
  凡承担考核内容所涉及任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佳中省直单位,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
  (一)省政府重要工作及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五)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六)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
  (七)《督查与落实》稿件的报送和采用情况。
  四、考核工作
  (一)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管主任为副组长。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主任兼任,成员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
  1、每年12月初对全年度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
  2、根据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日常督办检查记录,按照加减计分的量化标准进行全面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对所涉及的工作数量、完成质量以及日常督办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
  3、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分数情况,提出初评意见,报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市政府每年对督办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单位的40%。对被表彰的先进个人,由本级政府或所在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五、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综合考核办,做为全市县(市)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加减分依据之一。。
六、本考核细则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解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佳政办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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