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不尽职、不落实、不到位”行政问责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3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10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省政府领导“分五层、限时间、问三责”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安全生产“不尽职、不落实、不到位”行为实施行政问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问责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 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纠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方式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四、问责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进行行政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 (二)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或安监系统人员到位率低于90% 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五)对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致使问题长期存在,或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七)对生产安全进行检查时,该检查未检查,应发现未发现安全隐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八)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或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时限到期未进行整改、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九)30日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对上级督办安全生产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及要求落实(完成)的; (十一)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进行问责的。 五、问责的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问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荣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 成员:帅开立(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干(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廖正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陆中林(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安委办主任) 武卫国(市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李 林(市司法局局长) 李全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程明芳(市工信委主任) 方 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猷新(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叶 柯(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陈深林(市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委办,陆中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深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此次问责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提出问责建议等具体事宜。 六、问责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有关部门对督查、暗访和平时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达到问责条件的,提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问责程序; (二)问责程序启动后,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三)调查结束后,确需进行问责的,由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作出或提请市委、市政府作出问责决定;提请或督促有关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七、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部署开展本县(区)的“问责”工作,并于10月2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本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各乡镇的问责情况; (二)市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于10月15日--25日开展问责,10月25日--29日收集、汇总各县(区)问责情况,10月30日向省政府上报全市问责情况。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