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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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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机械电气安全类

颁布日期:1989-01-25生效日期:1989-01-25

动力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维修动力设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需切断电源时,必须切断电源。切断电源后作业要坚持“没电当作有电干”的原则。

  第二条 切断电源后,应立即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操作发生危险。

  第三条 维修人员特别是电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条 高空作业人员从事维修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并有专人在场监护。

  第五条 维修设备时,动用电、气焊明火作业时,现场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 维修作业中,当维修人员中途必须离开无人看守时一定要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他人误操作发生事故。

  第七条 维修工作完成时,维修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通电试运行,设备正常工作后交付有关人员使用。

  第八条 维修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好现场。

  第九条 维修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准违章作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动力设备室制订和检查,报生产总监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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