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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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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八年七月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切实加强全国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国统函〔2006〕34号),制定本报表制度,拟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执行。
二、本报表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发展。
三、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全国从事港口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运营中因安全问题引发的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事故。
四、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五、本报表制度包括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和季报表。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若其为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应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若其为较大事故,应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该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若其为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应立即上报至当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港口行政部门应将该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总之,港口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并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季度后10日前将统计期(即上季度)内本辖区发生的港口生产伤亡事故情况汇总,以报表形式按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没有发生事故的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报告。超过每季度后10日未报,应提前说明情况,如没有说明情况的,则超过48小时后,视为拖延报告期限,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六、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快报表和季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八、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视为谎报,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九、有关单位及其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
十、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表1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不定期 全部港口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 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表 4
表2 地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 季报 全部港口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 季后10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5
表3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
(按泊位主要用途) 季报 全部港口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 季后10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6
表4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
(按事故类别) 季报 全部港口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 季后10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7
表5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
(按事故原因) 季报 全部港口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 季后10日报表及电子邮件 8
 
@@第三部分  报表格式
港口突发事件信息快报表
表    号:表1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报告单位:(盖章) 有效期至: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
事故单位名称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人员数量 人 重伤人员数量 人
事故简要经过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法定责任人 职工总数 人
注册经营业务
事故调查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
表    号:表2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港口
职工
总数
(人) 起数
(起) 伤亡
总数
(人)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
经济
损失
(万元) 其中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1~2人 一次死亡3-9人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甲(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辖区甲港
辖区乙港
辖区丙港
辖区丁港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泊位主要用途)
表    号:表3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总起数
(起) 死亡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其中:一次死亡1-2人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甲(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通用散货泊位
通用件杂货泊位
原油专业泊位
成品油专业泊位
液化气专业泊位
粮食专业泊位
金属矿石专业泊位
煤炭专业泊位
集装箱专业泊位
木材专业泊位
液体化工专业泊位
商品汽车滚装泊位
客货滚装泊位
客货泊位
客泊位
多用途泊位
其它泊位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类型)
表    号:表4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总起数
(起) 死亡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其中:一次死亡1-2人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甲(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
触    电
淹    溺
灼    烫
火    灾
高处坠落
坍    塌
爆    炸
中    毒
窒    息
其它伤害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原因)
表    号:表5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总起数
(起) 死亡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其中:一次死亡1-2人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甲(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设备、设施、工具
附件有缺陷
安全设施缺少
或有缺陷
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
或有缺陷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
或不健全
违反操作规程
或劳动纪律
劳动组织不合理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
查或指挥错误
教育培训不够、缺
乏安全操作知识
其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填写表2中的各省(区、市)辖区港口时,参照附表1。
附表1  各省(区、市)辖区港口一览表
地区 沿海港口 内河港口
辽宁 丹东、大连、营口、锦州
黑龙江 哈尔滨、沙河子、佳木斯
河北 秦皇岛、黄骅、唐山
天津 天津
山东 蓬莱、烟台(包括原龙口港)、威海、青岛、日照
上海 上海 上海内河(包括上海内河十一个区站)
江苏 连云港、射阳 南京、无锡、江阴、宜兴、徐州、常州、苏州(包括原常熟、太仓和张家港港)、南通(包括原南通、南通港务处)、淮阴、盐城、扬州、泰州、镇江(包括原镇江、镇江港务处)
浙江 嘉兴(原乍浦港)、宁波-舟山(包括原宁波、舟山港)、台州、温州 杭州、嘉兴内河、武原、硖石、平湖、德清、
李家巷、小浦、湖州
安徽 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
江西 南昌、九江
湖北 武汉、黄石、荆州、宜昌(包括原宜昌、枝城)、洪湖
湖南 长沙、株洲、岳阳
福建 福州、湄州湾、泉州、厦门、漳州
广东 汕头、汕尾、惠州、深圳、太平、广州、中山、珠海、江门、新会、阳江、茂名、湛江、海安 新塘、五和、容奇、西南、新市、南海三山、三埠、公益、麻涌、沙田、肇庆、惠州(内河)
广西 北海、钦州、防城港 南宁、柳州、梧州、贵港
海南 海口(包括原海口、海口新港)、洋浦、八所、三亚
重庆 重庆、重庆航管处、涪陵、万州
四川 泸州
2、伤亡总数
指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的人数之和。
3、事故类别
参照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结合港口生产特点,事故类别进行划分为: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爆炸 12中毒
13窒息 14其它伤害
其中爆炸包括: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及其它爆炸。
4、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为:
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08劳动组织不合理
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它
5、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6、其他说明
(1)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2)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3)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报告,并通知甲企业。
(4)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
(5)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6)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7)企业职工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做统计报告。
(8)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企业职工统计报告。
(9)企业职工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如旅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发生职工伤亡的,均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0)停薪留职职工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企业或外企业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1)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企业职工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均由本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2)借调外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企业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均由借人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3)职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时,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4)违犯劳动纪律,在劳动过程中或在企业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不论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都应统计报告。
(15)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6)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企业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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