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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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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监 [2000]8 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0-09-11生效日期:2000-09-11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


  1.项目分类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1所在工业建设项目;


  1.2水利工程、江河整治工程、围海(江、湖)造地工程,各类海洋及海岸工程,各类流域开发工程;


  1. 3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管线运输工程,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及各类仓储工程;


  1.4饮食业、屠宰业、旅馆业、商业项目,各类城镇娱乐及服务项目,设有中央空调设施项目;


  1.5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项目及所属实验室(厂)项目;


  1.6电讯工程,设有电磁辐射设施项目,设有放射性设施项目;


  1.7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


  1.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城市供水、道路、园林等市政工程项目;


  1. 9 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旅游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设施开发项 目、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1. 10 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2. 项目报批形式


  2. 1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报批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2. 2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分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 “ 分类管理名录 ” )和省环保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细目》(以下简称职 “ 分类管理名录细目 ” ),已列入应报批环平易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以下称 “ 环保审批部门 ”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中,改、扩建项目及技术项目,若新、老污染源均可达标排放,排污量全面减少,并且环保问题较为简单的,可经环保审批部门确认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2. 3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分类管理名录和省环保局公布的分类管理名录细目,已列入应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环保审批部门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


  2. 4 属分类管理名录和细目所列项目类型,但其所处位置或规模在名录和细目中未明确规定报告书或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环保审批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其中,环保问题较为复杂,经环保审批部门确认,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2. 5 凡属规范 1 所列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项目类型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和细目的,由建设单位向环保审批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环保审批部门书面确认项目报批形式。


  3.项目分级管理


  3. 1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须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的项目包括:


  3. 1 . 1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3. 1 .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 1 . 3 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 2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须报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包括《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须报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包括(按规定须报国家环保总审批的除外):


  3. 2 . 1 按规定须经市计划、经贸等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


  3. 2 . 2 在省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1 ) 下列的新建、扩建项目及增加生产规模的改建、技改项目:

  制浆造纸、味精、酵母、酒精、制革、生化制药、农药;

  火电厂、炼油、沥青及沥青添加剂;

  围填海(江、湖)工程、污水排海(江)处理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

  放射性矿产开采、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有放射性设施的项目、稀土开采及分离;

  铬盐、砷治炼、铅冶炼、氰化法提炼产品、氟化氢、染料、拆船。


  (2 ) 省环保局确定的具体项目。


  3. 2 . 3 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市(指地级及地级以上市,下同)行政区的项目。


  (1 ) 建设范跨市的项目;


  (2 ) 由项目所在地或项目相邻市、县(县级市)环保局提出,由公众提出,由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出,或由省环保局直接提出的可能造成跨市行政区影响的项目。若项目已由市或县(县级市)环保部门受理,应及时转报省环保局。


  3. 3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须报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包括(按规定须报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除外):


  3. 3 . 1 按规定须经市计划、经贸等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


  3. 3 . 2 在市范围内可能造成圈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项目名录经省环保局批准,由市政府或市环保局颁布);


  3. 3 . 3 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县(县级市)的项目;


  3. 3 . 4 市环保局直接管辖区内的项目;


  3. 3 . 5 中央、省、市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3. 4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不需报国家环保总局及省、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报县(县有市)环保局审批。


  3. 5 建设单位向环保审批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报审环境保护方案,报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将申报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对报审文件的初审意见。

  4. 项目各建设阶段管理

  4. 1 在项目各建设阶段,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施管理。对明确划分各建设阶段的环保问题较复杂的项目,应按下列各建设阶段的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或不明确划分各建设阶段的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的项目定址前、设计前、办理营业执照前或开工前阶段,以下简称 “ 相应阶段 ”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以及在竣工后报审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 2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设(筹建)单位向环保审批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项目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初步资料。环保部门应到现场察看,环保审批部门在征求下一级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书面签复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提出是否同意该项目上报立项的环保意见。该意见应纳入上报的项目建设书文件。


  4. 3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4. 3 . 1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阶段),建设单位向环保审批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在下一级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环保审批部门提出批复意见。


  4. 3 . 2 在项目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时,建立单位向环保部门报告项目情况,提供初步资料(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资料,环保方案初步资料等),并征询环保审批部门有关该项目的环保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4. 3 . 3 对须报批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价单位编写报告书或报告表。其中须编写报告书的,应委托评价单位根据环保部门的基本要求及有关规范要求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经环保审批部门确认。


  对须填报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填写。


  4. 3 . 4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1 ) 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阶段)开展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与结论应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部分须编报报告书的项目若在项目建议书上报阶段已同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 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基础资料可采用项目建议书阶段资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阶段)提出的资料。


  (3 )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及有关规范,突出重点论证和交代主要环保问题。


  (4 ) 对处于较为敏感地区的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评价过程应征询有关单位或公众的意见。


  (5 ) 对开发区(工业区)、流域开发等成片开发建设,应进行总体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完成总体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经环保审批部门审批的,其具体项目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编报工作可从简要求。但未完成总体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项目应结合发展规划按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 3 . 5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报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环保审批部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环保审批部门的下一级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0 日内向环保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环保审批部门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予以批复。若经审查,需进行修改的,时间由收到修改文本之日起计(不同)。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先报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经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后,由建设单位报环保审批部门。下一级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在收到报告表或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15 日内、 7 日内向环保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环保审批部门在收到报告表或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 30 日内、 15 日内完成审批。


  4. 3 . 6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原则

  (1 ) 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内容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符合规范要求。报告书、报告表评价内容应重点突出,结论明确。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审文件,应退回修改。

  (2 )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不得批准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及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项目

  (3 ) 项目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建设规则、环境规划;项目建设对周围敏感地区、地点不产生明显影响,不产生跨行政区影响及纠纷。

  (4 ) 项目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项目,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具体控制指标可级评价后提出)。

  (5 ) 项目建设不造成显著的生态环境破坏。

  (6 ) 项目建设不得选用能耗高、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应选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7 ) 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须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迁建项目不得继续选用原有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移污染。

  (8 ) 在环境质量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已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相关项目的环保审批。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须落实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

  (9 ) 对环保问题较为复杂的项目的报告书报告表审查,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所处位置较为敏感或有争议的项目,还应征询公众或有关单位的意见。


  4. 3 . 7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复文件的主要内容

  (1 ) 对报告书、报告表评价内容、主要结论的原则意见。

  (2 ) 是否同意申报项目的建设,同意的选址及建设规模(以及是否有同意建设的特别前提条件)。

  (3 ) 对项目执行标准、排污控制要求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针对项目特点提出须特别注意的事项(有些具体要求可在设计阶段环保方案审核时确定)。

  (4 ) 有无须进一步论证或说明的问题。

  (5 ) 是否要求在设计阶段报审环境保护方案。若项目建设已确定采用成熟可靠的环保方案或已完成具体的环保方案设计并已纳入评价论证,可在此阶段一并批复环保方案。

  (6 ) 是否要求在施工期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督管理程序。

  (7 ) 是否要求在竣工后实施试产(试运行)申报。

  (8 ) 项目投入运行后,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期限(有的项目可在设计阶段环保方案审核时或竣工后试运行申报时确定)。

  (9 ) 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复可参照上述有关内容。


4. 4 项目设计阶段 — 报审环境保护方案。


4. 4 . 1 对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批复时规定的应在设计阶段报审环境保护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的基础上编写环境保护方案,报环保审批部门审核。下一级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环境保护方案之日起 15 日内,向环保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环保审批部门在收到环境保护方案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 4 . 2 环境保护方案主要内容

  (1 ) 污染物产生量、治理方案、治理效果、排放浓度、排污量、须达到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排污方式等;污染物产生量大,难治理的项目,要说明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情况及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可靠性;原有污染问题未解决的项目,要说明一并治理的情况。

  (2 ) 施工期环保措施。

  (3 ) 经评价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有专项防止生态破坏的环保措施。经评价对可能造成明显水上流失的项目,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4 ) 绿化措施。

  (5 ) 环境监测计划和管理措施。

  (6 ) 环保投资。

  (7 ) 说明是否符合报告书、报告表批复要求。


  4. 4 . 3 环境保护方案审核原则

  (1 ) 环保部门审核环境保护方案,主要是审核其是否落实了报告书、报告表批复的要求,不需审核具体的设备、工艺及具体的土建施工设计。

  (2 ) 有的项目可在设计阶段环保方案审核时确认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仍未确定的事项,例如: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治理难度较大的项目经进一步调研究选定的治理方案,以及须在此阶段确队的其他事项等。


  4. 4 . 4 环境保护方案审核意见的主要内容

  (1 ) 是否同意提出的环境保护方案(不涉及设备、工艺及土建施工设计等较具体的设计内容。

  (2 ) 部分项目要明确的具体控制指标或要求。

  (3 ) 是否要求作进一步的说明。

  (4 ) 施工期及竣工阶段的管理要求。


  4. 5 项目施工阶段


  4. 5 . 1 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施工期的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环保批复,在施工期需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督管理程序的,应按计划要求实施监测、管理。


  4. 5 . 2 施工期环保管理应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各地政府颁布的管理规范。


  4. 6 项目竣工阶段


  4. 6 . 1 项目竣工后试产(试运行)申报

  环保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时明确规定须实施项目竣工后试产(试运行)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试产(试运行)申报表。说明环保设施建设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提出环保设施试运行期,提出监测和管理计划,提出临时排污申请。

  环保审批部门在收到试产(试运行)申报表之日起 15 日内,会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确认主体工程是否可投入实物试运行,规定环保设竣工验收申报期限,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4. 6 . 2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期限确定

  环保审批部门可在批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或审核项目环境保护方案或签署项目竣工后试产(试运行)申报环保意见时明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期限,也可在试产(试运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申报期限。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期限一般为投入试产(试运行)后三个月内。一般应要求运行工况稳定,运行负荷达 75% 以上。

  若项目的主体工程试产期较长,或运行不稳定,或运行规模小,影响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转,经环保审批部门确认,验收期限可大于三个月。若项目分期设产,或项目较长时间未达生产(运行)规模,应实施分期或分步验收。若建设项目执行由在关管理部门组织总体工程验收程序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在项目总体工程验收之前完成报审。


  4. 6 . 3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要求


  (1 )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由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规定。由环保审批部门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确认选用的申请报告格式。市环保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同项目类型的申请报告格式。


  (2 )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建设、运行概况;

  各项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污染型项目应包括污染物产生、治理、综合利用、排放及达标等情况;

  应实施监测的项目,应有符合规范的监测数据;

  说明是否符合法规、标准及项目环保批复要求;

  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3 ) 对应实施监测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环保审批部门确认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监测报告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在实施监测前,实施竣工验收监测的方案应经环保审批部门确认。监测报告应符合规范要求,内容主要包括:

  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

  环保设施效果监测;

  部分项目在主要环境敏感点或代表点的环境质量监测;

  各项监测结论;

  各项环保设施、环保措施检查情况,是符合环保批复要求。


  4. 6 . 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批复

  在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试产(试运行)后三个月内,或在环保审批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下一级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5 日内向环保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环保批部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批复。


  4. 6 . 5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原则

  (1 ) 审批应依据环保法规、标准,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及环保方案审核确定的环保要求。

  (2 ) 环保设施按要求建成,环保措施落实。

  (3 ) 符合环保审批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要求。

  (4 ) 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或控制指标。

  (5 ) 对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主要问题得到解决。

  (6 ) 存在的非主要问题可得到有效解决。

(7 ) 项目建设环保审批手续完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符合规范要求。

(8 ) 若不符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环保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要求重新申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4. 6 . 6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

  (1 ) 项目建设过程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审批部门规定的要求。

  (2 ) 防治污染设施运转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及管理措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3 )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监测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 是否同意通过验收,及对存在问题的意见。若不同意通过验收,应明确整改期限。


  5. 项目环保管理法律依据及适用标准


  5. 1 法律、法规依据


  5. 1 . 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1 .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 1 . 3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 1 . 4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5. 2 环境质量标准


  5. 2 . 2 应充分考虑到当地环境现状、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不能占有全部环境容量。


  5. 2 . 3 应根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确定对执行某一标准控制值所允许的超标机率或超标范围。


  5. 3 污染物排放标准


  5. 3 . 1 应从严执行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5. 3 . 2 除应执行浓度标准外,应同时执行部分行业排水量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量标准。


  5. 3 . 3 对部分行来,除应执行已列出的特征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外,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5. 3 . 4 执行对特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确定总量控制指标。


  5. 3 . 5 对一般项目,应由下一级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执行相庆排放标准的初步意见,经环保审批部门确认。


  5. 3 . 6 项目经审批后,若相应的排放标准已改变的,验收时可按原确定值验收,但投产项目应执行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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