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5月9日公布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制定和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在我国抗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关键时刻,为适应“非典”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从根本上建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我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二、广泛开展贯彻实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在贯彻《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宣传《条例》同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同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斗争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治“非典”工作的精神结合起来,广泛利用大众传媒,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依法防疫的意识。
三、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条例》按照行政应急的原则,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措施,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指挥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举报制度,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建设,改善疾病监控设施和手段。要通过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落实领导责任,明确部门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岗位和个人,确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及时、正确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
贯彻实施《条例》,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查处行政失职行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本地区贯彻《条例》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人民政府将于2003年9月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贯彻《条例》的情况,于2003年8月底前送省卫生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法制办。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条例》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