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包括中央、省驻各地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六条 广东省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登记办公室),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协助省登记办公室做好本辖区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登记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四)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设立省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建立全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六)组织指导全省登记单位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 省登记办公室应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 登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登记办公室应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并同时抄送国家登记中心,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的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四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报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登记单位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省登记办公室提供初审后的登记材料。
(三)省登记办公室应在接到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登记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同时向国家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办理领发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并抄送登记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省登记办公室在接到国家登记中心发放的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省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加盖发照机关复印件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省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八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广东省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咨询电话设在省登记办公室,为社会和已登记危险化学品的用户提供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设立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设立专用电话。电话号码应印在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二)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三)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值守。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