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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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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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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2009〕34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9-03-23生效日期:2009-03-23

注:本法规已于2009年10月30日被《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国家重点污染源的动态监控,我部依据2007年环境统计数据,参考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结合2008年排污收费和总量减排核算工作,并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筛选出各地区废气、废水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同时,对全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全口径统计,完成了《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1.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

  2.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pdf

  附件一: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

  一、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等环境监管工作,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7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要求,筛选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筛选原则

  (一)以2007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参考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控制重点监控企业总数量,并保证历史连续性。

  (二)筛选因子。废水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主,废气以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主。

  (三)注意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度数据和污染减排核算有关数据相衔接。

  (四)参考环境监察部门提供的排污收费相关数据。

  (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口径统计,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范围。

  三、筛选方法

  (一)以2007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将工业企业分别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大小排序,筛选占工业排放量65%的废气企业;分别按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大小排序,筛选占工业排放量65%的废水企业。

  (二)将(一)产生的名单和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合并,形成初步征求意见名单,发至各地方环保部门征求意见。

  (三)将各地反馈意见汇总整理,对原名单中已经关闭、永久停产及不符合实际排污情况等企业和企业群不列入名单中。

  (四)对(三)中关停企业再交环境监察部门核对确认。

  (五)按照排污量65%比例要求对调整后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核定。最后确认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3945家,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3715家,去掉废水和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重合的,废水和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合计6969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29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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