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4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应急〔2018〕33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发生了多起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苯胺二车间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由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且没有事故状态下阻止含有大量苯、硝基苯等物料的“清净下水”进入松花江的设施和要求,也没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应急预案有关防止污染的规定,致使事故现场地面水进入“清净下水”排水系统,流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水体严重污染。2006年1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长征化工有限公司六氯车间一反应釜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利用已有的雨水回收系统和废水预处理池,收集了事故污水,经预处理后送入污水处理厂,没有造成环境次生污染。两起事故都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但两个公司在事故状态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结果表明,必备的防污设施和措施对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至关重要。
各级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类化工生产企业都要充分认识到化工生产企业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查找在工艺设计、设施设备、应急管理、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迅速制定、落实适合企业实际的针对性措施,提高预防事故和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当前,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即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
各类化工生产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本企业防范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污染环境的措施进行“会诊”。“会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操作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培训考核、非正常工况处置程序、应急预案演练的管理工作等是否已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及其实际效果。
(二)关键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仓库是否配备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围堰、防火堤等设施及其维护情况。
(三)是否有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已经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和措施的,要评估其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
各类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06年2月28日前完成本企业的“会诊”工作。“会诊”后,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迅速组织落实整改措施,中央企业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其他企业要在9月30日前完成。
二、开展在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查
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要对设计方案中安全与环保措施进行专项再审查。审查的重点之一是项目设计方案是否有事故池或缓冲池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没有收集、处置措施的,都要补充设计予以完善,与工程主体设施一并建设和验收。
对未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设计方案都要充分考虑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处理不合格不得排放。对已经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评价机构要对项目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进行专项安全补充评价和环境影响风险补充评价,组织审查的机构要对评价报告进行再审查,确保评价报告明确此项具体措施。
三、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自主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处理非正常工况的能力;督促企业加强夜间、节假日领导值班、关键装置和岗位巡查,规范和落实处置非正常工况的报告制度和确认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检查,督促各类化工生产企业特别是沿江河湖海的化工生产企业,立即开展环境影响风险评估;指导和监督企业制定并落实满足实际需要的环境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检查辖区内各类化工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建立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档案,落实监管责任,促进企业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将从第二季度起,对各地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