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环发[2006]9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6-01-17生效日期:2006-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为此,我局紧急召开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并于2005年12月初组织了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但目前环境污染事故高发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近日,曾培炎副总理连续两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针对近来化工厂等重污染企业不断发生的排污超标问题,采取硬性措施。曾培炎副总理明确指出,当前环境事故处于高发阶段,一方面要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环保部门的巡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工作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环境监管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环境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巡查巡检制度、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采取果断措施,力争将环境污染事件消灭在始发阶段。

  二、切实督促企业明示污水排放口,防止偷排偷放

  我局于1999年下发了《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设置统一的标志牌。目前,仍有一些排污企业不按规定明示排污口,私设排污管线,甚至偷埋暗管,违法排污。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立即对重点工业污染源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立即责令其整改。主要化工企业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其他企业应于2006年底前完成。定期公布排污口设置情况及企业排污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凡1999年后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否则,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不得进行“三同时”验收。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暗管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其拆除或封堵,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推进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强化监管手段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制订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规划。要求化工企业必须在2006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造纸、制革、印染等企业也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联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未按规定期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必须限期改正并予处罚。

  四、依法对超标排污企业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接受过限期治理处罚,现仍超标排放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行停产整治。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责令停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五、严厉打击知法犯法的违法排污企业

  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坚决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知法犯法的恶劣行为。要实行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凡属于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一律向社会公布。

  六、进一步加强巡查巡检工作力度,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管巡查、巡检力度,掌握重点排污企业排污情况和主要环境安全隐患部位的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立即对辖区内的自来水取水口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建立动态管理系统,保证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及时对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出预警和应急响应。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专人负责,严防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

  请各地将上述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监局阎景军

  电话:66556449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同地区相关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