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处置的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征用和应急补偿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3日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征用和应急补偿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 为规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处置的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应对的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负责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应急预付和应急补偿等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域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核电事故、核技术应用中的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征用和应急补偿应当遵循提前统筹、就近征用、均衡负担、依法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术语定义】 本细则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应急征用,是指市生态环境局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的行为。
应急补偿,是指市生态环境局因实施应急征用或采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毁损、灭失而依法进行的补偿行为。
应急预付,是指市生态环境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预付款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紧急支付环境应急处置预付款的行为。
第五条【征用对象】 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
第六条【补偿单位和受偿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为突发环境事件补偿单位。市政府另行确定其他应急征用部门为补偿单位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将有关材料全部移交给相应补偿单位依法予以补偿。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应急补偿的受偿主体。被征用财产的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第七条【职责分工】 有关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征用和应急补偿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环境应急预付款和环境应急补偿工作;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负责筹集应急补偿资金,审核补偿单位提交的应急补偿方案,按规定安排资金,监督应急补偿资金的发放;
(四)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以及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应急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补偿方式】 应急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市财政局可在与受偿主体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第九条【补偿范围】应急补偿的范围包括因应急征用发生的直接损失,且是实际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与应急征用或者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损失和突发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不包括预计发生的损失。按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不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补偿范围。
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行为,应参照本行政区域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给予被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租金补偿。
第十条【补偿标准】 财产被征用或者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导致毁损、灭失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应当在保险理赔后,按照必要维修费用支出等因素确定。
(二)无法维修或者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者维修费用超过其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保险理赔后,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确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付和应急补偿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预付和补偿资金的支付。应急补偿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补偿通知和期限】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受偿主体提交申请补偿所需的材料。无法将书面通知送达受偿主体的,或者无法确定被征用财产权属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告相关事宜,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受偿主体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补偿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出应急补偿要求。逾期未提出补偿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第十三条【补偿材料】 受偿主体自收到书面通知或者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补偿的相关书面材料,包括应急处置征用令、征用财产清单、财产返还情况、财产损毁或灭失情况、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偿主体应确保应急补偿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应自收到应急补偿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一)材料齐全且表述清楚的,应予以受理,并书面出具受理回执。
(二)材料不齐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书面告知受偿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更正或补充。
(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受偿主体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补偿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应在补偿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拟定补偿方案,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补偿方案,包括安排应急补偿资金的书面申请书、应急处置征用令、征用财产清单、政府应急措施、应急措施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关联情况、认定财产损失的标准和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补偿金额、社会捐资情况和明细清单以及市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财产损失评估时间、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六条【补偿批复】 市财政局收到补偿方案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批复市生态环境局。
因特殊原因需适当延长工作时限的,应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并由市生态环境局书面告知受偿主体。
第十七条【补偿拨付】 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方案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市生态环境局应在补偿方案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通知受偿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应在补偿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受偿主体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在补偿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补偿情况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应急预付款的估算与支付】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提出预付款书面申请,并提供涉及征用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作业时间、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清单及金额计算依据、应急征用令等与预付款项相关的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提出环境应急处置预付款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作出批复并拨付款项。
预付款计划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征用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作业时间;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付款申请表等。
预付数额不超过征用财产实际支出数的70%。
环境应急处置预付款经市财政局审批拨出后,市生态环境局应立即将应急预付款根据救援进度紧急支付到被征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规定公开包括损失情况、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在内的应急补偿信息,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急征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征用和补偿的其他事项按省、市有关应急征用和补偿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实施期间,新的法律法规对于应急征用和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参照执行】 各县(区)应对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的应急补偿行为,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3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