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机制,做好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和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等有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河长湖长应当定期巡查河湖,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处理。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可利用无人机、遥感技术等加强河道巡查,监督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湖长履行职责。
加强社会共治,鼓励志愿者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开展、参与爱河护河活动,营造爱河护河良好氛围。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日常保洁、养护等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单位。河道日常保洁、养护等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属地财政预算。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河道日常管理社会化。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绿色水经济新业态发展,增加优质水生态产品供给,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河道和水利工程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分级管理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西湖、金山湖、西枝江干流、青年河、望江沥、莲塘布河、河桥水、冷水坑河、陈塘河、小金河、白石渠、风门坳河、南东坑水、金山河为市管河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除东江干流(惠州段)和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为其他河道,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潼湖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白盆珠水库工程,惠州大堤南堤、北堤、东堤,增博联和水库工程、惠州东江水利枢纽、红花湖水库工程为市管水利工程。除潼湖水利工程和市管水利工程以外,其他大型、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其余小型以及规模以下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其他部门、企业或个人依法兴建的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监管,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下列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东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报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除(一)(二)项规定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对河道行洪、水利规划实施、河势稳定、堤岸坡稳定、防洪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影响较小的有关建设项目,依法可以简化相关技术审查流程。
第十一条 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位置和界限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审查、位置和界限核准,按管理权限报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准。
第十二条 在惠城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东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博罗县行政区域内东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报博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市行政区域东江干流以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安排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涉及水利工程安全的,须提交安全影响评价报告书。
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防洪安全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依法可以简化相关技术审查流程。
第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涉河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建设、运行期的防洪安全责任和河道、水利工程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事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对阻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
第十六条 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完工后应当按要求清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逾期不按要求清理施工现场的,可由管理单位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完工后,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竣工资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