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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已废止)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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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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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2006)5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06-02-14生效日期:2006-02-1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月23日被《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8]5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我国承诺在2009年年底之前淘汰所有作为加工助剂的四氯化碳。为此,我局先后于2004年和2005年下发了《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和《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对四氯化碳的使用做了相应的规定。为确保履行国际公约规定控制目标如期实现,现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加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原料生产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装置(线)建设项目,应先经我局核准并核发四氯化碳原料使用配额许可证后,各级环保部门方可受理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三、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装置(线),由项目所在地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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