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1年5月24日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目录》包含12类旧机电产品,总计9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6月1日前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115号公告,已申领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在原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海关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如按原规定不属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原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对6月1日后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企业应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的实际状态,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和报检单,如属《目录》内旧机电产品,应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将严格审核并实施查验和检验。如发现违报、瞒报情事,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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