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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已废止)

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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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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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总局公告2007年第57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7-08-23生效日期:2007-10-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1年3月11日被《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我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规定与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工作的要求,现就进口废物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附件一)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附件二);

  (二)废物利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

  (三)废物进口单位(收货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四)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须提交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六)为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废物的,所代理的利用单位必须是进口单位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中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并提交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和代理进口单位公章);

  (七)申请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废物的,须提供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或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八)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国家环保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ncswm.sepa.gov.cn/),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报关口岸,报关口岸应选择距离利用单位较近的口岸;

  (二)申请书封面备注一栏必须填写申请许可证份数,首次进口系指利用单位年度内首次申请进口;

  (三)申请书必须打印并提供原件,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手写、涂改、复制件均无效。

  三、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者应向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核合格予以签发的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登记中心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邮寄至废物利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者应向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环保部门逐级核查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环保部门列出清单,统一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登记中心;登记中心不受理其他单位或个人递交的申请。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核合格予以签发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登记中心邮寄至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由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给废物利用单位。

  五、进口废物的申请者应自行提出申请。除到受理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情况外,申请者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经公证处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四)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环保总局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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