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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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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建城[2004]204号

颁布部门: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4-11-23生效日期:2004-11-23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引导我国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与夜间景观照明。城市照明对城市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美化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照明发展很快,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说,城市照明水平还不高,主要表现在:法规和相关标准滞后,建设市场混乱,重视工程建设,轻视维护管理;忽视照明设计的文化品位和与环境的和谐,单纯追求亮度,追求豪华,造成光污染;使用低效照明设备,电能浪费严重,加剧城市用电的紧张等。

  城市照明管理直接关系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和管理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提高对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认识,积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组织和指导,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明确城市照明工作的原则和主要任务

  城市照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原则;坚持经济实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原则;坚持照明建设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照明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努力完善城市的功能照明。要重点解决城市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问题,以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的安全。要完善城市广场、公园、码头、车站等公共区域的功能照明。大城市亮灯率要达到97%,中小城市要达到95%;城市道路装灯率要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要达到95%;主次干道的亮度指标应满足设计标准值的要求。

  2、抓好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要按城市规划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的建设与改造,设置照明设施,并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城市景观照明要严格按标准设计、按规划建设,讲究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把满足人的安全感、舒适感放在首位,避免光污染,使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和谐。

  3、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规范进行照明设施的建设,不得超标准建设;新建、改建照明项目必须采用科学的照明设计方法,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见附件)和节能控制技术。2006年底前,所有城市要完成节能灯具的改造任务;尽快实现节能型的城市照明体系。

  三、强化城市照明规划的指导作用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抓紧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根据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照明的量化指标;第二,根据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区,确定其照明效果;第三,制定城市照明的环保与节能的具体措施,提出实施方案。

  各城市应在2008年以前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和节约用电、保护环境原则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对违反规划的,要监督其改正。

  四、切实抓好城市照明的节约用电工作

  在城市照明行业广泛开展节约用电活动,有条件的城市应实施城市照明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努力降低电耗。

  不论是道路照明设施建设项目还是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都应进行充分论证,要按照照明节能设计标准,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禁止使用低效的照明产品。

  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于节电工作开展得好、节电效果显著的单位,各地应予以奖励。

  要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健康为宗旨,积极推广绿色照明,抓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提高城市照明质量、努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改革建管养一体的管理体制。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养护作业应推向市场,实行养护维修作业招标投标制。

  按照“有利管理、集中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

  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应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城市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开征电力附加费的地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其维护经费与电费的正常支出。

  六、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法规和标准体系

  要加快城市照明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治理城市照明建设中的光污染。负责城市照明的主管部门要与城建监察部门、电力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打击盗窃和恶意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完善城市照明标准体系,制定城市照明工程强制性标准。要尽快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建设标准和光污染控制标准,引导城市照明向“高效、节能、环保、健康”的方向发展。

  七、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市场管理

  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照明工程的市场管理。城市照明单项工程要严格执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承包。要充分发挥城市照明工程专家的作用,实施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

  政府投资和政府为主投资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采购。

  附:城市照明中鼓励推广采用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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