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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与统计办法(试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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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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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87]油劳字第337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1987-05-15生效日期:1987-05-15

注:本法规已于2010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石油工业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与统计办法(试行)

(1987年5月15日 〔87〕油劳第3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石油工业部工业卫生管理办法》,统一石油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划分标准,做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监测与管理工作;为职业病诊断、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治理和劳动卫生学评价提供依据,使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统计工作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油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划分原则

  第三条 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的生产性因素(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称为有毒有害因素。

  存在有毒有害因素发生源的生产作业地带,称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

  第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无有毒有害因素发生源,仅受相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影响的,不列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

  第五条 临时性生产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暂不定期监测,但应单独统计。

  临时性生产,系指每年连续生产不足3个月或间断生产累计不足4个月的生产作业。

  第六条 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有毒有害因素,则以对人体产生危害较大的有毒有害因素来确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种类。

  第七条 在同一厂房(场所)内,存在不同性质固定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时,应分别统计。

  第八条 在同一厂房(场所)内,同一性质的有毒有害作业,采取流水作业方式,每道工序的生产场所及作业人员相对固定时,每道工序称为一个有毒有害作业场所;

  第九条 在同一厂房内,生产规模较小,或作业工人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一个厂房(场所)为一个有毒有害作业场所。

  第十条 常年露天作业,有相对固定的生产设备,按有毒有害因素发生源划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

  第十一条 凡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设备,以单台或厂房划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备相同而又互相影响时,可划为一个有毒有害作业场所。

  第十二条 生产场所不固定,以生产基本单位划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

第三章 监测点确定原则

  第十三条 监测评价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由企业的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设有毒有害因素监测点。监测点应设在生产操作工人经常活动的地点。

  第十四条 一个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多少监测点,应以保证监测的结果能较好地反映作业工人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情况而定。

第四章 监测时间间隔

  第十五条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因素浓度(剂量)监测时间的间隔,按《石油工业部工业卫生管理办法》执行。在国家卫生标准规定以内连续五年作业的,监测时间间隔可以两至三年一次。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工艺或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随时监测。

第五章 监测的有关统计方法

  第十六条 一个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仅设一个监测点时,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因素较为稳定,一次采样不得少于两个,以算术均数或几何均数代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浓度(剂量)。

  第十七条 一个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多个监测点时,将监测结果用加权法计算(计算公式附后)来代表该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浓度(剂量)。

  第十八条 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浓度(剂量)不稳定时,每个监测点的浓度(剂量)应取加权浓度(剂量)的结果(计算方法同上)。

  第十九条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率的统计:

  1.对于国家尚无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剂量),由各单位酌情自定监测与否,但不列入统计范围。

  2.第六条规定的一种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如同时产生多种有毒有害因素,这些有毒有害因素均需监测,但仅将对人体危害较大的有毒有害因素监测结果列入统计范围。

  监测率计算方法:
P=[(N-B′)/(A-B)]×100%

  公式中:P是指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率

  N是指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实际监测数

  A是指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数

  B是指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剂量)尚无国家卫生标准作业场所数

  B′是指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剂量)尚无国家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实际监测数

  第二十条 衡量一个单位监测工作的统计方法:

  1.监测能力,反映监测条件及技术素质的指标。

  Q1=(n-b)/(A-B)

  公式中:Q1是指监测能力

  n是指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能监测数

  b是指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剂量)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数

  A、B是指同监测率公式含义

  例:××单位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为100个,其中无国家卫生标准的有10个,该单位能监测80个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其中3个无国家卫生标准。

  即:A=100,B=10,n=80,b=3

  Q1=(80-3)/(100-10)×100%=86%

  2.监测效率:反映监测人员工作效率(含监测队伍数量)的指标。

  Q2=(N-B′)/(n-b)

  公式中:Q2是指监测效率

  n、b为指同监测能力公式含义

  N是指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实际监测数

  B′是指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剂量)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实际监测数。

  例:××单位能监测80个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其中3个无国家卫生标准。但实际工作中仅监测60个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其中2个无国家卫生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特殊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如放射作业等,凡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已确定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进行监测,但同一性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如劳动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相似,在监测时可用数个场所的监测结果,代表其他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剂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不作为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发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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