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砷是我国最常见的污染物之一,随着工农业的发展,砷化合物的生产发展和广泛利用,导致砷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一些厂矿砷污染已经影响了居民的健康。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人民健康,控制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2000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振刚、何海燕、高兆华、吴传业。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砷污染所致的居民慢性砷中毒病区判定标准,包括判定方法、个体病例的诊断和慢性砷中毒病区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受到工业砷污染导致居民发生慢性砷中毒的地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TJ 36——19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环境污染慢性砷中毒:chronic arsenic poisoning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因工业砷污染,而非职业性的或地球化学性的砷污染,引起的居民长期接触砷,并在机体内蓄积,导致机体发生以皮肤病变为特征的全身性病理改变。主要表现为皮肤色素异常、皮肤过度角化、多发行神经炎、心血管病变及末梢循环障碍,严重者可发生肢端坏疽,还可引发皮肤癌和各种内脏的癌变。
4 标准内容
4.1 判定方法
4.1.1 确定调查地区和人群:根据距污染源的远近,确定3~4个污染区和无污染的对照区。在每个调查区选择10岁以上长期在当地定居、无职业砷接触历史的居民至少100人,男女各半。对照区除了无污染以外,在社会、经济、地理等方面应与污染区一致。
4.1.2 环境砷污染的测量:在每个调查区采集足够数量的环境样品,包括空气、饮用水、食品、土壤等,按标准方法(见GB 5750——85)测定其砷含量,与卫生标准作比较,并分析其分布特点,以便确定污染范围。
4.1.3 人群生物材料中砷的测量:本标准规定以头发砷含量作为机体砷蓄积的指标。在每个调查区的目标人群采集头发样品,按标准方法(见附录A)测定砷含量,并分析其在人群、时间、地区上的分布。
4.1.4 人群健康的测量:在每个调查区的目标人群进行以皮肤为重点的全身体格检查,根据本标准之“个体病例的诊断”,作出慢性砷中毒的诊断,并计算患病率,分析其在人群、时间、地区上的分布。
4.2 判定标准
4.2.1 个体病例的诊断
主要根据:
(1) 长期在砷污染地区生活居住,并且应排除职业性和地球化学性砷暴露;
(2) 必须至少有一项典型的砷性皮肤病变,即躯干、四肢皮肤色素异常(色素沉着或/和脱失),掌、跖部皮肤过度角化或/和鸡眼状角化。
辅助诊断:
(1) 多发性神经炎;
(2) 鼻中膈穿孔;
(3) 皮肤癌或内脏癌
(4) 头发砷含量超过对照区头发砷含量均值+2倍标准差。
4.2.2 慢性砷中毒病区的判定
(1) 该地环境中(空气、饮用水、食品、土壤等)单项或多项砷含量超过卫生标准(见GB 5749 和 TJ 36—79等),并能确定有排放砷的工业污染源,或曾有排放砷的工业污染源;
(2) 当地定居人群头发砷含量均值超过对照人群头发砷含量均值+2倍标准差;
(3) 当地定居人群中有典型慢性砷中毒病例,患病率为5% ~ 10%时定为轻病区,>10% ~30%为中病区,>30%为重病区。
5 慢性砷中毒病例的诊断应由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的卫生医师和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的临床医师组成的诊断小组根据本标准进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聘请卫生专家、临床专家和环境保护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根据本标准,对砷污染致居民慢性砷中毒病区进行研究判定。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法测定头发砷含量
在头后部贴头皮剪下10cm以内头发,1.5 ~2.0g,用0.25mol/L氢氧化钠溶液浸泡10min ,然后用去离子水冲洗过多此后,晾干,恒重。用2 : 5硫酸硝酸混合酸消化。发砷测定采用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法。参考GB/T 5009.11。
(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