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标准已于2008年12月1日被《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GBZ 92-2008)代替。
前言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在高原从事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慢性高原病,为了有效防治高原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青海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职业性高原病是在高原低氧环境下从事职业活动所致的一种疾病。高原低气压性缺氧是导致该病的主要病因,机体缺氧引起的功能失代偿和靶器官受损是病变的基础。临床上根据发病急缓可分为急性和慢性高原病,转至低海拔地区后可获改善。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高原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高原低氧环境下从事职业活动所致的高原病的诊断与处理。非职业性高原病的诊断与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诊断原则职业性高原病的诊断应根据进抵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连续工作一段时间,经临床有关检查结果,结合劳动卫生学调查及必要的动态观察,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引起的类似改变后方可诊断。
急性高原反应由低海拔进抵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数小时到数天内发病,常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心悸、胸闷、气短、发绀、乏力、食欲不振、睡眠障碍、外周水肿、尿少等。一般经休息或对症处理后数日内即可缓解或消失。
诊断及分型急性高原病高原脑水肿急速进抵高原一般在海拔4000米以上发病,少数人可在海拔3000米以上发病。
具有以下中枢神经系统表现之一者剧烈头痛、呕吐、表情淡漠、精神忧郁或欣快多语、烦躁不安、步态蹒跚、共济失调。
不同程度意识障碍(神志恍惚、意识朦胧、嗜睡,甚至昏迷)可出现脑膜刺激征及锥体束征阳性。
眼底:可出现视乳头水肿和(或)火焰状出血。
高原肺水肿近期抵达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
出现静息状态时呼吸困难、咳嗽、咯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状痰中央性紫绀,肺部湿性罗音肺部X射线检查:可见以肺门为中心向单侧或双侧肺野呈点片状或云絮状浸润阴影。常呈弥漫性、不规则性分布,亦可融合成大片状阴影。心影多正常,亦可见肺动脉高压及右心增大征象。
慢性高原病高原红细胞增多症在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发病,病程呈慢性经过。
临床表现:主要是头痛、头晕、乏力、睡眠障碍、紫组、眼结合膜充血、皮肤紫红等多血症病状。
血液学参数:具有以下三项RBC≥6.5×1012/L、Hg≥200g/L、Hct≥65%。一般在1-3个月内检查3次以上方可做出诊断。
高原心脏病一般在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发病。
临床表现主要为乏力、心悸、胸闷、呼吸困难、咳嗽、发绀、肺动脉瓣第二心音亢进或分裂,重症者出现尿少、肝脏肿大、下肢水肿等右心衰竭症。
具有肺动脉高压征象。
治疗原则急性高原病早期发现、早期诊断、适当休息并就地给予对症治疗。
大流量给氧、高压氧、糖皮质激素、钙通道拮抗剂等治疗或转至低海拔区。
慢性高原病转至低海拔区治疗,一般不宜再返高海拔地区工作。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资料性附录名词术语解释在医学上,高原是指使人体产生明显生物学效应的海拔3000米以上地域。本标准适用于在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从事职业活动的在职职工,体育竞赛和军事训练时所发生的高原病。
诊断职业性高原病,应了解患者作业或工作场所的海拔高度、移居时间、劳动强度、及其它有毒有害因素。
高原病按发病时间可分为急性高原病和慢性高原病两大型。本标准提出的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应多是近期抵达高原在现场发生,属急性高原病;高原红细胞增多症、高原性心脏病,病程呈慢性经过,属慢性高原病。
慢性高原病还有混合型、高原高血压、高原低血压等类型,考虑影响诊断的混杂因素较多,本标准暂未将其列入。
本标准将"急性高原反应"单独列为一个类型,不作为急、慢性高原病诊断,类同职业病诊断中的"观察对象"目的在于早期预防发病。
有关鉴别诊断高原脑水肿:排除急性脑血管病、急性药物或一氧化碳中毒、癫痫、脑膜炎、脑炎。
高原肺水肿:排除心肌梗塞、心力衰竭、肺炎等心肺疾患。
高原红细胞增多症:除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和其它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
高原心脏病:排除其它心血管疾病,特别是慢性阻塞性肺疾患、肺心病及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症。
肺动脉高压:心电轴明显右偏及明显右心室肥厚;超声心动图检查右心室流出道≥33mm,右室内径≥23mm;X射线胸片右肺下动脉干横径≥17mm及(或)右肺下动脉干横径与气管横径比值≥1.10;心导管检查肺动脉平均压≥3.33kPa.无肺动脉压测定时,须具有以上两项始可诊断。
(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