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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已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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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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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规划〔2007〕59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7-03-16生效日期:2007-03-1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4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应急〔2018〕33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依据之一,要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安全评价报告科学、公正、客观。对于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及安全监察中发现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审批,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乙级资质机构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在资质审批中把关不严,以及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地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暂停其乙级资质的审批权。 
  
三、严格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的审批,强化法律责任意识。根据《安全评价通则》划分的评价业务范围,按照安全评价人员专业技能与评价业务范围相配套的原则严格把关,进一步促进安全评价机构专业化分工。认真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年审考核、抽查等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执业信誉及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四、建立安全评价机构自我约束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相关规定,强化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管理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及时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和增加业务范围的申报工作。采取定期受理的方式,新申请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份。申请增加业务范围须取得甲级资质一年以上,且满足所规定的业绩考核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不满六个月,或受到投诉、举报正在调查核实期间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满一年者,不予受理。 
  
六、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办理申办资质和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手续,并且二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和增加业务范围申请。 
  安全评价机构对已取得的业务范围应完成相应的工作业绩,证书有效期内无工作业绩的业务范围项目,在资质期满复审换证时应予以核减。 
  
七、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评价机构的数量和专业构成应根据区域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科学规划与控制。各地区要将本地区安全评价甲级及乙级资质机构的控制数量和专业类型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 
 
八、严格执行"双五条",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精神。着力解决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倾向性问题,有效规范安全评价活动,有效规范安全监管、监察行为,防止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要按照利益相关方实施回避原则,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利益相关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安全评价活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外省(区、市)甲级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并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十、积极推进安全评价工作法制化建设,加强安全评价科学研究工作。修订和完善安全评价法规和技术标准,使安全评价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标准化轨道。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研究开发科学、适用、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评价技术,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科技水平和工作质量。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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