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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督促醋酸乙烯生产企业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关于督促醋酸乙烯生产企业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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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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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09〕1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9-01-04生效日期:2009-01-0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1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湖南、重庆、贵州、云南、甘肃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26”爆炸事故现场会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曾于2008年9月22日发出通知(已抄送你局),要求12家醋酸乙烯生产企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排查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从各企业报送的问题和隐患来看,虽然排查出的问题多达450多个,但是除兰州新西部维尼纶有限公司等少数企业外,绝大部分都是一些表面的、肤浅的问题,没有从乙炔、醋酸等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出发,对生产过程中应对这些危险化学品具有的危险性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彻底地排查。为认真汲取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26”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请组织对辖区内醋酸乙烯生产企业进行督查,督促其尽快完成已经排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并要求其从乙炔、醋酸等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出发,逐项逐个对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安全设施、作业场所和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全方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请于2009年2月10日前,将辖区内醋酸乙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排查的方式、方法、经过和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及整改情况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并将前述情况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信箱chemsos@chinasafety.gov.cn。

  联系人:程云书
  联系电话:010-6446323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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