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标准原来的代号GA已于2020年8月25日被《关于消防救援领域行业标准以“XF”代号重新编号发布的公告》修改为代号XF。
前言
GA 480的本部分第4、5、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A 480《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是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配套标准,对消防安全标志产品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以作为对生产和市场进行管理的技术法规。
根据目前常见类型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GA 480分为以下若干独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第5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
——第7部分:内部发光消防安全标志;
本部分是GA 480的第5部分,本部分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荧光消防安全标志在几何尺寸、颜色和亮度、色材的附着性,耐候性、耐腐蚀性、耐水性、耐冲击性和耐燃烧性等提出具体要求和试验方法,并规定了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疻发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松经、刘伶凯、韩占先、迟立发、刘连喜。
1范围
GA 480的本部分规定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适用于向公众表达消防安全信息的荧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 48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B 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neq ISO 6309:1987)
GA 480.1-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A 480.1-200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A 480的本部分。
3.1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fluorescent fire safety sign
用荧光色漆印刷、喷涂或用荧光色膜粘贴在基材上制成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在较弱的照明环境中,荧光材料显示出较高的亮度因数。
4代号、型号
4.1代号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分类代号为:YG。
4.2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产品型号应采用以下形式编制:
其中每个“□”代表一位字母或数字。
5技术要求
5.1外观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外观应符合GA 480.1-2004中5.1的要求。
5.2几何尺寸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几何尺寸应符合GA 480.1-2004中5.2的要求。
5.3标志的结构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标志结构应符合GA 480.1-2004中5.3的要求。
5.4颜色和亮度因数
5.4.1荧光消防安全标志中非荧光色材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GA 480.1-2004中5.4的要求。
5.4.2荧光消防安全标志中荧光色材的颜色和亮度因数按GA 480.1-2004中6.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荧光色材的颜色和亮度因数
5.5耐候性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耐候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5的要求。
5.6色材的附着性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色材的附着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6的要求。
5.7耐腐蚀性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耐腐蚀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7的要求。
5.8耐水性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耐水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8的要求。
5.9耐冲击性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耐冲击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9的要求。
5.10耐燃烧性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耐燃烧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10的要求。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检验分类应符合GA 480.1-2004中7.1的要求。
6.2型式检验时机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的型式检验时机应符合GA 480.1-2004中7.2的要求。
6.3型式检验的样品抽取方法和样品数量
6.3.1抽样基数
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的抽样基数均不应少于50个。
6.3.2样品抽取方法
6.3.2.1抽样方法
采用GB/T 10111规定的方法利用随机数骰子随机抽取样品。
6.3.2.2样品的抽取步骤
a) 随机抽取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各一个;
b) 在基材、色材、边框和安全色各异的产品中随机加抽标志型号最大的样品各三个。
c) 若存在辅助标志,应将带有辅助标志的标志牌作为样品抽取。
6.4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应符合GA 480.1-2004中7.4的要求。
6.5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分类见GA 480.1-2004中7.5。
6.6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和判定准则
6.6.1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见表2,判定准则见表3。
在检验过程中,将6.3.2.2a)和b)中抽取的具有相同基材、色材的样品作为一类。每类样品中将标志型号和图形符号相同的四个样品分别作为一组,做主检样品;其他样品作为一组,做辅检样品。
6.6.2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见表4。表2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为该编号试样进行该项检验)
表3型式检验判定准则
表4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
7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标志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A 480.1-2004中8.1的要求。
7.2包装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A 480.1-2004中8.2的要求。
7.3运输和储存
荧光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运输和储存应符合GA 480.1-2004中8.3的要求。
(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