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本规则已于2000年1月1日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停炉内外部检验、运行状态检验、六年一次水压试验。近年来,我国停炉内外部检验已经形成制度,停炉内外部检验率达90%以上。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除了坚持停炉内外部检验外,还应开展运行状态检验,并逐步形成制度。我部在一些地方取得运行状态检验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一些做法,制订了《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于1992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的步子要稳,可先选择一两个城市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及各地。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一条 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且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电力系统及并网的自备电站的发电锅炉以及以电能为热源的锅炉。
第三条 运行状态检验是指在停炉内外部检验的基础上,按一定的周期,对锅炉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检验。
第四条 运行状态检验一般在两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之间进行。
第五条 承担运行状态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且在安全附件、自控仪表方面经过培训并考核通过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持证类别应与所检验锅炉相适应。
第六条 运行状态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好锅炉房及锅炉外部的清洁工作及其它准备工作。检验人员进行运行状态检验时,锅炉房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必须在场配合,协助工作。
第七条 管理方面的检查内容包括:
1.上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时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
2.在岗司炉工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锅炉相适应;当班司炉是否都在岗位上。
3.《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八项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并切实执行;六项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是否认真。
4.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第八条 锅炉本体检验的内容包括:
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件可见部位有无变形、泄漏、结焦、积灰。
2.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锅炉的耐火砌筑有无破损、脱落。
3.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检查孔周围有无腐蚀、渗漏。
4.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的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5.省煤器的保护装置(再循环管或旁通烟道)是否可靠。
第九条 安全附件、自控仪表及附属设备检验内容包括:
1.安全阀:
(1)是否经过校验(看校验记录)与铅封,观察安全阀有无泄漏。
(2)有无泄放管,在泄放管上是否装有阀门。蒸汽锅炉安全泄放管底部是否装有疏水管,疏水管上有无阀门。
(3)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2.45MPa的锅炉,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可进行手动泄放试验或进行超压自动泄放试验;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的锅炉及热水锅炉,应进行手动泄放试验,检查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当进行自动泄放试验时,应观察安全阀的启座、回座是否灵敏可靠,其值是否准确。
2.压力表:是否经过法定计量单位校验合格并铅封,且是否在有效期内;压力表与锅筒或集箱之间是否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与压力表之间有无三通旋塞;拧动三通旋塞吹洗压力表的连接管,检查压力表的连接管是否畅通。
3.水位计;水位是否清晰可见;在水位表上是否标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红线;玻璃管水位表有无防护罩;两只水位表的水位是否一致,同一水位检测系统中,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一次仪表的旋塞是否灵敏,水位表是否泄漏;水位表有无放水管,是否接到安全地点。在检验员监督下由司炉工冲洗水位表。
4.水位示控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水位示控装置功能(高、低水位报警、自动进水、极限低水位自动停炉)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司炉工人应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
5.超压报警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有无超压报警和连锁装置,并由司炉工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检查报警和连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6.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有无点火程序以及熄火保护装置,并由司炉工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灵敏、可靠。
7.超温报警装置:额定出口水温大于或等于120℃及额定出口水温低于120℃,但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热水锅炉有无超温报警装置,司炉工应在检查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或查询有关超温报警记录,以证实报警装置灵敏、可靠。
8.排污装置: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有无渗漏。对于蒸汽锅炉及自然循环热水锅炉由司炉工进行排污试验,以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观察排污时有无振动。
9.给水系统:给水设备、阀门能否保证可靠地向锅炉供水。
10.锅炉附属设备:炉排、上煤机、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11.热水锅炉的附加要求:指示出口水温的温度计的指示值是否正确;集气装置、除污器、恒压措施、膨胀水箱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 水质管理情况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无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常,上次定期检验意见书中关于结垢、腐蚀等意见整改情况。
2.水质化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或持证)。
3.水质化验记录,水质化验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化验数据是否准确,是否达到规定值。
第十一条 检验员应根据检验情况做出检验结论。其结论分为:
1.可以运行:本规则第七、八、九、十条的检验结果基本符合现行规程、规定,无危及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
2.监督运行,限期整改:低水位报警和连锁装置、超压报警和连锁装置、超温报警装置不全或不灵;无水处理设施或水处理效果不好;司炉操作证类别与所操作的锅炉不符;其他不会立即导致事故的问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运行:
(1)受压元件严重变形、泄漏或结焦;
(2)管接头、阀门、法兰及门孔严重渗漏或腐蚀;
(3)无旁通烟道的锅炉,给水不能通过省煤器;
(4)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不全或不灵而又不能及时更换或修理;
(5)给水泵给水失灵;
(6)风机、炉排不正常;
(7)其它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情况。
第十二条 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记录》(见附件1)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意见书》(见附件2)。
《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记录》作为检验技术档案存检验单位。
《锅炉运行状态检验意见书》送使用单位。检验结论为“监督运行,限期整改”或“停止运行”的检验意见书,除送锅炉使用单位外,同时送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锅炉使用单位对所提出的问题应采取措施整改,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对其整改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运行状态检验后,受检单位应向检验单位缴纳检验费。运行状态检验收费由当地制订标准或参照当地停炉内外部检验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从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