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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第一个五年达标活动的总结和开展第二个五年达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第一个五年达标活动的总结和开展第二个五年达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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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建监[1995]688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1997-07-17生效日期:1998-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现将《全国建筑安全第一个五年达标活动的总结和开展第二个五年达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11月16日

  全国建筑安全第一个五年达标活动的总结和开展第二个五年达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整体防护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建设部在“八五”期间组织开展了施工现场第一个五年安全达标活动。现将这次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九五”期间开展第二个五年安全达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第一个五年安全达标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

  1991年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四级以上建筑业企业的所有施工现场,都要按照部颁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88)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五年来,很多地方和企业都成立了安全达标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达标的规划和目标,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了施工现场安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如达标工作分为转标阶段、模拟运行阶段和强制执行阶段,先易后难,逐步实施,使本地区的施工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北京、上海、吉林等省市,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对部颁标准作了细化和补充,并制定了高于部颁标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使安全达标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年安全达标活动的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安全达标活动使安全工作开始走上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的轨道

  1986年以来,建设部相继颁发了四个部颁标准,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井字架)安全技术规范》。为使这些标准和规范在施工中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建设部又发出通知,规定1991年起全国四级以上施工企业都要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即遵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要求,在安全管理、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塔吊、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三宝四口等七个方面达到合格。多年来血的教训表明,这七个方面是有效控制施工四大伤害(即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的关键环节。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就是根据对伤亡事故的认真分析和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将这七个方面分解为194个评价项目,并分别提出定量要求,采取加权分值的办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分为优良(8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和不合格(70分以下)。这就使施工安全工作由多年来的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由随意性管理开始转向科学管理、标准化管理。

  通过安全达标活动,使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有了标准和依据,不仅能够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防护,对每道工序、每个工种进行监控,还能依据标准的要求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从而结束了以往单纯用是否发生伤亡事故来评价安全工作的做法,为真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打下了基础。

  (二)安全达标活动促进了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意识的增强

  “八五”期间,建设部会同中国建设建材工会组织了三次全国施工安全大检查。第一次检查是1991年,对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和西南的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9个企业、164个施工现场进行了抽查,受检建筑面积112.12万平方米。其中,合格的施工现场125个,合格率76.2%;优良的施工现场73个,优良率44.5%;不合格的施工现场39个,不合格率23.85%。第二次检查是1993年,对全国(除西藏)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5个市(县)、385个企业的414个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受检建筑面积403.8万平方米。其中,合格的施工现场361个,合格率为87.2%;优良的施工现场237个,优良率57.2%;不合格的施工现场53个,不合格率12.8%。1995年进行了第三次检查,共检查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9个市(县)、444个企业的474个施工现场,受检建筑面积869.03万平方米。其中,合格的施工现场424个,合格率89.41%;优良的施工现场236个,优良率49.8%;不合格的施工现场50个,不合格率10.55%。从三次的检查结果看,安全达标率是逐年增长的,但三次检查都是在各地自查和推荐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的覆盖面和深度均有较大的局限性。如果结合各地的自检情况,从总体上进行综合评价,则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省会城市、大城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安全达标率一般可达50%左右,小城市及县城的达标率20%。

  通过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和每两年一次的全国安全大检查,不仅查出了不少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指导了企业和现场的管理工作,帮助制定了整改措施,更重要的是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进一步增强了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提高了学习和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自觉性,促进和推动了安全工作的开展。

  (三)安全达标活动促进了施工现场整体防护水平的提高

  安全达标活动的开展,促使许多企业自觉地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把安全达标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计划、有步骤地添置防护用品,改进安全设施,使施工现场的整体防护水平逐年提高,并促进了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不少地区都涌现出了一批安全、卫生、文明、整洁的施工现场。如北京、上海的一些施工现场,被国际劳工组织赞誉为“世界一流的工地”。

  开展安全达标活动,还使机具设备从构造到防护装置都得到了不断完善。如垂直运输的主要工具--龙门架(井字架),不仅要求架体构造实现定型化、标准化,还要求有断绳保险、楼层停靠制动装置、超高限位和进料口(卸料口)的防护棚、栏等九种安全装置,使原来的临时设施变成了定型化产品;塔吊要求有超载、变幅、超高、行走限位和力矩限位器,要有卷筒和吊钩保险;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行了TN-S系统,在原三相四线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根保护零线,实行三级配民、两级保护等。另外,在安全管理上强调每项工程都要有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设计,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分项工程验收以及职工持证上岗等制度。

  (四)安全达标活动促进了安全技术的进步

  很多地区组织了力量开发安全技术,研究安全管理工作,每年都有一批新的研究成果问世。如上海与同济大学合作,运用模糊数学的原理,研究成功了软土隧道施工的安全评价、系统安全管理等,使施工安全生产走进了科研领域;不少地区研制或推广应用了先进的防护设施和安全产品,使一些防护设施和安全产品实现了定型化、标准化和工具化,如对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和各种临边作业的防护,采用了既符合规范要求,又便于操作和重复使用的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栏杆、门或盖板等,不但节省了资金、装拆方便,还提高了防护能力;有的地方开发出新型的整体提升脚手架、悬挂式的外挑脚手架等,加快了外脚手架实现工具化的进程;福建、上海、山东、深圳等地推广使用的建筑施工密目式安全网,从材料、结构原理上成功解决了抗冲击、通风、采光、阻燃等技术问题,有效地防止了高处坠落事故,美化了施工现场的外观环境;很多地区都研制和推广使用了带有开关、漏电保护器和接线端子的新型标准化电箱,防止了因对标准不熟悉而出现的错接、漏接现象,推动了临时用电的标准化管理,有效地控制了触电伤亡事故。可以说,安全达标活动促进了安全技术的进步,而安全技术的进步又推动了施工安全生产。

  五年的安全达标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1.安全达标工作的发展不平衡。总起来看,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安全达标工作和达标率要好于一般中小城市,经济发达的沿海沿江地区要好于内陆和边远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比较重视安全工作,加上基础好和在安全防护上投入较多,达标率逐年稳步提高。如在第三次检查中,国有一、二级企业的达标优良率为68.25%,而三、四级和非等级企业的优良率不到25%。即使是同一个企业,也是重点项目、大中型项目要明显好于小型项目。在规定安全达标的七个项目中,“三宝”“四口”基本上都能按照标准达到要求,在脚手架的搭设、使用上也基本杜绝了钢木、钢竹、竹木混用的现象,但龙门架(井字架)在使用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缆风绳仍用铅丝或钢筋代替钢丝绳、限位保险装置不齐全或者不可靠等。施工用电的问题更为突出,很多地区没有使用三相五线制和五芯电缆,没有按要求使用标准配电箱,有的虽然采用了五根电线,但对三相五线制的理解不正确,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接零的作用。有的地区施工机具缺少漏电保护器或护手装置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2.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这突出表现为行业管理比较薄弱。迄今为止,全国仍有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没有建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这些地区的施工安全工作实际上仍处于无人或无力管理的状态,安全达标率较低。有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将安全机构撤销或合并,削减了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将他们定为编外人员,使其既要在生产一线检查和管理安全工作,却又只能享受二线人员的待遇。很多企业不把安全工作列为技术工作,使从事安全工作的同志评不了技术职称。还有的把安全工作当成一个培训岗位,一旦安全员取得成绩,就将其调到生产、计划或其他岗位,再重新补进一些不熟悉业务的人来管理安全工作。由于安全队伍的不稳定,也使安全工作出现了不少的缺口和漏洞,始终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徘徊。

  3.应付检查的临时观念、短期行为依然存在。在五年达标活动期间,大部分地区和企业都深入开展了安全达标活动,提高了施工现场的整体防护水平,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也有的地区缺乏长远规划和具体目标,为了应付检查,只给检查组提供临时突击整改出来的工地;有的企业平时把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开关等)闲置库房,接到检查通知后,临时取出使用,待检查过后又依然如故;还有的企业重点准备1~2个工地,“拆东墙补西墙”,把不受检查工地上的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移置到被检查的工地上等等。这些地区即使有一些安全达标较好的施工现场,也不可能得到普遍推广,使安全达标工作不流于形式、走过场。

  4.安全经费不到位。一些地区、企业的领导及管理人员既不清楚国家对安全防护取费的有关规定,不了解安全防护费用的来源和组成,也不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防护费;有些企业的领导过分强调工期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舍不得安全方面的投入;建筑市场的发育不成熟,压标压价现象较普遍,而施工单位承建时往往首先是压掉安全防护设施的费用。另外,有些地区的工程定额多年未作调整,取费的标准偏低,致使安全工作更加举步维艰。

  这次安全达标活动,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它既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了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也按照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通病和隐患进行了综合治理。五年的实践证明,这项工作是行之有效的,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订措施,继续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关于“九五”期间开展第二个五年安全达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九五”期间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第二个五年安全达标活动。自1996年到2000年,所有在城镇承建工程的建筑业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每个施工现场都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规定,达到合格。到2000年,在城镇的所有施工现场除了都要达到合格标准外,一、二级企业的优良率要达到70%~80%以上,三、四级企业要达到60%~70%以上,非等级企业的施工现场应在全部合格的基础上,有1个以上的施工现场达到优良标准。为实现上述目标,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机构建设,强化行业管理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没有必要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人员,安全工作是很难落到实处的。近年来,不少地区都成立了建筑安全的行业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对在本地区施工的队伍和施工现场实行了统一管理。广东省的各市、县按照工程造价的2.5‰~3.5‰收取安全监督费,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有效的安全监督检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各地区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并积极探索和寻求解决经费的有效途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督站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他们开展工作。建筑安全监督站也要加强自身建设,设置合理的职能科室,配备土建、电气、机械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加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和工作深度,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继续建立健全安全法规、标准

  1996年是我国全面推广试行国际劳工组织167号公约的第一年。为配合167号公约在我国的实施,要进一步加快在急救、卫生、文明施工、培训教育以及安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立法步伐,依法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从1996年起,将陆续审定颁发五种脚手架、起重吊装及模板工程等规范、标准,特别是要抓紧做好《建筑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论证和报批工作,争取能早日报请国务院批准颁布,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同时,还将根据第一个五年达标工作的实践,组织修订《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增补“文明施工”、“基础工程”、“模板工程”、“急救、卫生”等项目,做到更全面、更有效地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各地区可据此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安全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积极推进安全达标工作。

  (三)继续加强安全专业队伍的建设

  各地区、各企业都必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和稳定的安全技术干部队伍,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安全管理人员不仅要改革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还要熟悉、掌握并能熟练应用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为此,一是要加强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安全技术干部自身的素质。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将委托安全专业委员会来组织各地安全员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学习现行的法规和标准。各地区也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人员的培训。要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做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的上岗证书和法规标准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技术干部的使用管理制度。企业的安全人员应由公司统一管理,派驻到项目上工作,享受到施工员同等的待遇,其考核由公司和项目班子共同进行,调动和任免由公司决定。三是实行施工现场安全员资格认证制度。今后,所有新开工的项目都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一般配备人数比例是:3万平方米以下的,专职安全员1人;3~5万平方米的,专职安全员2人;5~10万平方米,专职安全员3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专职安全员4人。在开工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站须对项目安全员的配备人数、技术素质进行审查,不经审查或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开工。

  各级领导要支持和帮助安全人员开展工作,使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与其他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抓好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外包工队伍的管理

  近年来,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大量的外包工进入了施工现场,不少企业的一线工人中已有90%以上是外包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对施工规律不熟悉,对安全操作规范、规程不了解,往往会出现盲目操作、冒险蛮干的现象,不仅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别人。因此,各企业都要切实加强对外包工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学习和推广甘肃建立培训公司的经验,以本企业所有的农民工进行集中培训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对新工人要坚持进行入场的三级教育,做到统一教材、严格考试、统一管理和使用,使他们能够了解本企业、本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熟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规范;在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时,还要结合新工种进行再教育。凡未经培训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企业和项目班子既要加强对外包工的管理,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外包工队伍的生活环境和作业条件。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做到统一领导和统一监督检查;分包单位要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遵守国家、地方的规定和总包单位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现场防护,自觉接受总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总包单位搞好安全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在第二个五年达标活动期间,建设部除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国大检查外,还将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全国大检查和抽查的结果要作为评价各地区、各企业安全达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与企业资质、评先进、评优质工程以及承接任务挂上钩,实行安全生产的一票否决权。各地区也要根据当地的情况,组织安全的普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限期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制定月检、旬检、日检等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要推广深圳市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经验,把分部分项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到人,实行专人监护管理,对于防护不到或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专管人员的责任。凡是没有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防护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的原则,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站,要对本地区所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淘汰过期的和劣质的产品,保证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

  (六)合理增加安全投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发展与特点,及时调整本地区的定额和安全措施费的取费标准,确保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各企业和项目班子都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实行新会计制度后,各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额度不低于从原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费提取10%~20%的标准。安全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开展工伤事故保险的试点工作,由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1%~2%提取工伤事故保险基金,交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站管理。这些部门要派人监督施工现场,如发生施工伤亡事故,则由保险基金支付;如无伤亡事故,将保险基金部分返回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专项奖励基金,其余部分继续留做企业的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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