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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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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209号

颁布部门:建设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1994-05-10生效日期:1994-0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配合将于今年5月16日至22日在全国开展的“安全生产周”活动,督促建筑企业做好安全工作,定于5月25日至6月底,在全国普遍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事故预防等安全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二)企业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兼)职人员的配备比例,管理系统能否进行有效的活动。
  (三)企业经理(队长)及有关领导安全职责是否明确,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新工人(包括临时工)进行三级教育、职工岗位安全技术教育情况,企业领导、队长及安全员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
  (五)经济承包合同中有无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外包合同中有无安全内容,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落实。
  (六)1993年以来,重伤以上的事故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报告、调查和及时结案,是否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了处理。
  (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检查要围绕预防建筑施工“五大伤害事故”一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进行。主要设施、设备为:脚手架的搭设、“三宝”及“四口”防护、临时用电线路配置、龙门架与井字架、塔吊及其他起重设备、基坑基槽支护等。
  二、检查要求:
  (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以地、市为主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指导和抽查。
  (二)对发生伤亡事故多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要广泛、深入、扎实,不走过场。要本着边检查边整改的精神,迅速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隐患要跟踪监督检查。对于问题多、隐患严重的施工现场要坚决停产整顿,绝不迁就。
  (四)各地、市在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于7月中旬报省级劳动部门和当地政府。省级劳动部门于8月底以前报送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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