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2月21日被《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保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见附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附件: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
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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