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现批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 274-2009)
该标准代替《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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