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现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2、《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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