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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 1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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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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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GBZ 12-2002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法律效力:行业标准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02-04-08生效日期:2002-06-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六价铬化合物引起的职业性鼻部损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接触六价铬化合物的职业史和有关的临床表现,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鼻部损害,结合作业环境劳动卫生学调查,方可诊断。
    4 诊断标准
    铬鼻病患者可有流涕、鼻塞、鼻衄、鼻干燥、鼻灼痛、嗅觉减退等症状,及鼻粘膜充血、肿胀、干燥或萎缩等体征。凡有以下鼻部体征之一者,即可诊断为铬鼻病。
    a)鼻中隔粘膜糜烂,少数情况下为鼻甲粘膜糜烂;
    b)鼻中隔粘膜溃疡;
    c)鼻中隔软骨部穿孔。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以对症治疗为主。局部可应用硫代硫酸钠溶液或溶菌酶制剂;对鼻中隔穿孔患者,必要时可行鼻中隔修补术。
    5.2 其他处理
    5.2.1 鼻粘膜糜烂较重患者,可暂时脱离铬作业。
    5.2.2 鼻粘膜溃疡患者应暂时脱离铬作业,久治不愈者可考虑调离铬作业。
    5.2.3 凡出现鼻中隔穿孔,应调离铬作业。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l 本标准只适用于由六价铬化合物引起的职业性鼻部损害。铬对皮肤损害可参照GBZl8处理。
    A.2 鼻中隔穿孔也可由氟盐、食盐、五氧化二钒等引起;或因梅毒、结核、外伤等原因发生,故诊断时应结合上岗前体检资料、患者毒物接触史和作业环境调查进行鉴别诊断。
    (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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