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丙烯腈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可伴有心、肝、肺等脏器损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丙烯腈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内接触大量的丙烯腈职业史,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头痛、头昏、乏力、咽干、结膜及鼻咽部充血等表现,脱离接触后在短时间内恢复。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头痛、头昏加重,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手足麻木、胸闷、呼吸困难、腱反射亢进。嗜睡状态或意识模糊,可有血清转氨酶升高、心电图或心肌酶谱异常。
5.2 重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出现以下一项者:
a)癫痫大发作样抽搐;
b)昏迷;
c)肺水肿。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迅速脱离现场,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皮肤污染部位用清水彻底冲洗。
6.1.2 接触反应者应严密观察,症状较重者对症治疗。轻度中毒者可静脉注射硫代硫酸钠;重度中毒者使用高铁血红蛋白形成剂和硫代硫酸钠,硫代硫酸钠根据病情可重复应用。
6.1.3 给氧,可根据病情采用高压氧治疗。
6.1.4 对症治疗,如出现脑水肿可应用糖皮质激素及脱水、利尿等处理。
6.2 其他处理
6.2.1 轻度中毒者经治疗后适当休息可恢复原工作。
6.2.2 重度中毒者如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恢复不全,应调离原作业,并根据病情恢复情况需继续休息或安排轻工作。如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丙烯腈所引起的急性中毒。
A.2 接触反应是一过性反应,不属于中毒,一般在脱离接触后24小时内恢复。
A.3 中毒潜伏期约0.5-24小时,所以接触反应者至少观察24小时。
A.4 根据中毒后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特点,凡有嗜睡或意识模糊者划为轻度中毒,出现昏迷、抽搐者定为重度中毒,参照GBZ76。
A.5 临床见有部分病例可出现肺水肿,故凡出现呼吸困难、两肺湿罗音等表现,X线检查有斑片状阴影,符合肺泡性肺水肿者可根据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亦定为重度中毒。
A.6 急性中毒者可出现轻度肝损害,如肝功能异常;也可出现轻度心脏损害,表现为心电图ST段及T波等改变,但恢复快,故属轻度中毒。重度中毒性肝病和重度中毒性心脏病患者临床罕见。如出现心脏或肝脏的损害时,其诊断分级与治疗,参照GBZ59,GBZ74。
A.7 丙烯腈对皮肤、粘膜有较强的刺激作用,接触数小时可出现不同程度的皮肤损害;但不属于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范围,如发生时可参照GBZl8进行诊断及处理。
A.8 治疗的说明
A.8.1 目前国内外仍以亚硝酸盐、硫代硫酸钠作为急性丙烯腈中毒的首选解毒药物,疗效可靠。轻度中毒者静脉注射硫代硫酸钠5-10g,不需再用高铁血红蛋白形成剂;重度中毒者可先静注3%亚硝酸钠5-10ml或肌注10%4-二甲基氨基本酚2ml再静注硫代硫酸钠10-15g,用药后30分钟病情仍未减轻者,可重复应用硫代硫酸钠5-10g。
A.8.2 积极给氧,有条件者可根据病情给予高压氧治疗。
A.8.3 重度中毒患者在应用特效解毒药物的同时,早期、短程、足量应用糖皮质激素,有助于防治脑水肿和其他损伤。
A.9 尿氰酸盐测定可作为丙烯腈接触的指征,仅供诊断参考,故其测定方法不列入本标准附录;国内测定方法较多,一般采用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