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有无防护措施及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1 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
3.2 皮损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疗原则,根据病情对症治疗。
4.2 其他处理
4.2.1 轻者暂时避免接触数天,适当安排其它工作;重者酌情给予适当休息。
4.2.2 治愈后,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以从事原工作。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电焊工及其它操作人工紫外线光源的工作人员,亦适用于上述工种的辅助工作人员。
A.2 诊断本病需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如晒斑、光敏性皮炎、陪拉格(烟草酸缺乏症)等。
A.3 电光性皮炎患者如眼部无适当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尚可合并电光性眼炎,需与眼科医师共同处理。
(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