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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 11-2002)(已作废)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 11-2002)(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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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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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GBZ 11-2002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法律效力:行业标准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02-04-08生效日期:2002-06-01

    急性磷化氢中毒是吸入较高浓度磷化氢气体后引起的以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磷化氢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心脏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接触较高浓度磷化氢的职业史,发病较快,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及其它必要的临床检查,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综合分析,并排除其它有类似症状的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有头疼、乏力、恶心、咳嗽等神经系统及呼吸系统症状,但症状较少,程度较轻,脱离接触后多在24小时内消失。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a)轻度意识障碍;
    b)轻度呼吸困难、肺部听到少量干、湿啰音,符合化学性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5.2 重度中毒
    除轻度中毒表现外,还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中毒开始即表现为下列情况之一者:
    a)昏迷、抽搐;
    b)肺水肿;
    c)休克;
    d)明显心肌损害;
    e)明显肝、肾损害。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立即脱离现场,保持安静。
    6.1.2 对观察对象应观察24小时,根据情况处理。中毒患者应卧床休息,至少观察24-48小时,以早期发现病情变化。
    6.1.3 治疗以对症治疗及支持治疗为主。要早期、积极地处理昏迷、肺水肿、心肌或肝、肾损害等情况。其治疗原则和护理与内科相同。
    6.2 其他处理
    6.2.1 中毒患者一般可治愈。轻度中毒者多在1-2周内恢复。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患者经积极治疗后也可完全恢复。
    6.2.2 复查少数患者经抢救脱险、急性期过后仍有明显症状,可根据检查结果酌情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急性磷化氢中毒。可以产生磷化氢的物质有磷化钙、磷化铝、磷化锌等。元素磷只在特定的还原条件下才会产生磷化氢。而磷、磷的其它无机化合物及有机化合物对人的作用与磷化氢有区别。其中毒诊断及处理也不相同。
    A.2 磷化铝、磷化锌的制造、包装、运输及使用磷化铝熏蒸谷粮、皮毛等行业可以接触到较高浓度的磷化氢。乙炔气制造及矽铁运输作业因原料中混合磷化钙等杂质,也会产生磷化氢。从事这些工作的工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接触到较高浓度的磷化氢。
    A.3 磷化氢的嗅阈约4.2mg/m3(3ppm),接触含磷化氢l0mg/m3(7ppm)以上浓度的空气数小时即可产生中毒。因此接触者一般可以提供曾闻到类似大蒜臭味的接触史。现场磷化氢浓度检测有助诊断。
    A.4 磷化氢中毒时没有特异表现,但根据接触情况及临床检查所见进行综合分析,诊断一般不困难。
    A.5 接触反应不属中毒范围。但中毒后病情变化比较快,因此,应对接触反应者进行观察,以早期发现病情变化。
    A.6 磷化氢中毒无特效解毒药,急救时不能使用肟类药物。对危重病例如肺水肿等的抢救,如能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则预后较好。
    A.7 中毒诊断分级标准中提到的有关“肺、心、肝、肾……”损害时均未写明具体表现。实际应用标准条文时,则应按各相关总论标准加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GBZ73)、心脏病的诊断(GBZ74)、中毒性肝病(GBZ59)的诊断等标准执行
    (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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