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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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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GBZ 91-2002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法律效力:行业标准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02-04-08生效日期:2002-06-01
注:本标准已于2008年12月1日被《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GBZ 91-2008)替代。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GBZ 91-2002)(已废止)
(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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